“警察同志,我被强奸了!” 两年前,34岁的赖女士带着这句沉重的控诉走进派出所。然而,经过调查,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立案。 这个结果,她无法接受。 几天后,赖女士来到公安分局,想继续反映情况。不巧的是,信访室已经下班。保安请她改天再来,但这句话,成了压垮她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 情绪激动的赖女士,突然从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直接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 “让我进去!我要见领导!”她对着保安喊道。 时值下班高峰,分局门口很快聚集了围观人群。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一边疏散群众,一边对她进行劝说。 “把刀放下,有话好好说。” 但赖女士的手没有松动,情绪反而越来越激动。刀锋紧贴着皮肤,现场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 劝说持续了十多分钟,眼见情况越来越危险,在警告无效后,民警抓住时机,使用电击枪将其制伏。 事后,赖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身体无大碍。但故事到这里,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 康复后的赖女士,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她认为民警执法过度,导致她的衣物、手表损坏,并给她造成了精神创伤,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31万余元。 法律会支持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警的处置完全合法。根据相关规定,警察在警告无效后,有权对“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使用警械。赖女士在公共场所持刀架颈,已对自身和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更令人深思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赖女士持刀威胁、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 一场原本寻求正义的维权,因为方式极端,最终让自己从“求助者”变成了“违法者”。 从报警人到被告席,她走错的那一步,究竟在哪里?如果你是赖女士,在报案不被受理后,你会怎么做?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