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57岁的王大爷,在某银行办了张存折,存进1000元现金,大爷翻出这张旧存折,去银行取钱,结果柜员说只剩0.8元。大爷懵了,跟银行理论,银行解释是一折一卡业务(一个存折对应同账号银行卡),虽然存折没取款记录,但银行流水显示账户被支取1000元,就只剩0.8元。可大爷坚称当年只拿到存折,没银行卡,认为是银行监守自盗,谈不拢就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1000元及利息。 (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57岁的王大爷翻出张旧存折,2002年1月存的1000块,现在去银行取,柜员说只剩0.8元。 大爷当时就急了,拍着存折问,我就存了1000,咋就剩8毛?银行说办了一折一卡,存折没记录,但银行卡取了钱。 2002年1月25日到7月10日,分几次取走1000块,2004年7月1日就剩0.8元。大爷说当年就拿到存折,没见过银行卡,肯定是银行偷取。 大爷跟银行理论,银行说流水显示银行卡取的,大爷说没卡咋取?谈不拢就把银行告了,要求赔1000块加利息。 一审法院问银行,你说办了一折一卡,给王大爷银行卡的证据呢?银行拿不出来,直接判赔1000块加利息。 银行不服上诉,说档案只存5年,23年前的办卡记录找不到了,还说账户2004年就销户了。 二审法院怼回去,你得证明给了卡!不然就得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办卡底档不是交易记录,得保存更久,别拿5年当借口! 最后维持原判,银行还是得赔。大爷赢了,钱拿回来了,还加了利息。 其实这事吧,银行要是当时留了证据,比如王大爷签的领卡单子,或者办卡时的监控,也不至于输得这么惨。 可他们什么都拿不出来,光说“可能你忘了”“档案找不到”,这哪能让人信服? 王大爷存钱的时候,2002年,银行办业务可能没现在规范,但再不规范,给没给卡总得有个记录吧? 存折上没显示银行卡号,流水里却有银行卡取款记录,这本身就矛盾。 一审法院让银行举证,银行说“时间太久”,可法律规定,办卡的底档、客户身份资料,得保存更久,不是随便就能扔的。 银行拿“5年档案期”当挡箭牌,明显站不住脚。 二审法院的话很直接,你得证明给了卡,不然就得对客户的钱负责,这话说得在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管好客户资料,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过错。 王大爷虽然年纪大了,但脑子清楚,坚持说没拿到卡,也没在任何单据上签过字领卡,银行要是真给了卡,总得有王大爷的签名吧?可他们连这都拿不出来。 最后赔的1000块加利息,对银行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王大爷来说,这是22年前的钱能要回来,心里肯定痛快。 存钱办业务,一定要问清楚,拿没拿到卡,有没有相关单据,别像王大爷当年,可能柜员随口说“一折一卡”,他没当回事,结果埋下隐患。 银行以后办业务得留点心,给客户的东西,得有记录,有证据,不然出了纠纷,吃亏的还是自己。 客户说没拿到卡,银行说给了,最后法院判银行输,都是因为银行拿不出证据。这说明什么?金融机构的证据保存太重要了。 王大爷的案子,一审二审都判银行赔,核心就是举证责任。银行说给了卡,就得拿出证据,拿不出来,就得认栽。 银行说账户2004年销户了,可销户也得有手续吧?客户没去办销户,银行自己就给销了?这也不合规。 不过法院没纠结销户的事,重点还是在“给没给卡”上,只要银行证明不了给了卡,就得对资金损失负责。 王大爷翻出存折的时候,可能也没想到能要回来,毕竟22年了,但法律保护的是事实,不是时间长短。 银行的“一折一卡”业务,现在可能还有,但办的时候肯定更规范了,得客户签字确认,留存证据,不然再出这种事,还得输。 这案子判下来,对银行是个教训,对客户也是个鼓励,遇到类似情况,别怕麻烦,该告就告,法律会给个说法。 其实王大爷的1000块,现在看不多,但22年前,1000块能买不少东西,是老人的积蓄,银行没尽到责任,就得赔。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里肯定写得更详细,但核心就是,银行没证据证明给了卡,所以得赔,这话说得明白,也公道。 这案子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沈阳中院的判决,很有代表性,以后类似案子,法院判的时候都会参考。 银行虽然输了官司,但也不算坏事,至少以后办业务会更谨慎,留存证据更完整,对客户也是好事。 银行要是早点把办卡记录找出来,哪怕是23年前的,只要有王大爷的签名,这官司就不会输,可他们找不到,只能认赔。 所以说,金融机构的档案管理太重要了,客户资料、办卡记录、交易流水,都得按规定保存,不然出了纠纷,有理也变没理。 其实老百姓存钱,图的就是个安全,银行要是连卡都没给,钱还被取走了,这安全从哪来? 法院判银行赔,就是要让银行重视这个问题。 总之,王大爷的钱要回来了,银行赔了,法院判得公道,这就是正能量,让大家知道,不管时间多久,只要有证据,就能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