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是部门主管,看到同部门的女同事长相非常甜美,便忍不住在库房偷偷亲吻了一下女同事。女同事惊恐不已,报警求助,男子被公安机关认定猥亵,还对其行政拘留5天。事发后,公司开除了男子,男子却不服气,反而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6万余元的赔偿。男子:我只是行政拘留,又不是刑事犯罪,公司凭什么开除?经过两审,法院最终这样判! 男子朱某算得上事业有成,年纪轻轻就成为公司的部门主管,担任着公司的运营管理岗位。 手头有了权力,朱某也渐渐的有点飘了,心思也放到了一些工作以外的事情上。 2025年2月,朱某看到同部门的女同事王某长相甜美,心里突然就起了歪念头。 趁着王某去库房取东西的间隙,朱某趁着王某没防备,偷偷凑上去亲了王某一下。 本以为他是主管,这么亲一下王某也没什么大问题,万万没想到,王某吓得当场尖叫不说,还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 朱某心里其实也有点慌,知道自己这事儿做得不地道,可又觉得不就是亲一下嘛,也没造成啥严重后果。 不成想,警方调查后,直接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从看守所出来后,公司也派人找朱某谈话。 朱某心里明白,这事儿瞒不住了,只能老老实实承认他在某库房内亲了下女员工王某的事实。 公司有了这份朱某自己承认的“认罪书”,很快就给他寄去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理由是朱某自认存在违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处理。 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公司与朱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 朱某收到通知函后,他彻底傻眼了。他不就是亲了一下女员工嘛,不至于丢掉饭碗吧。 更何况,朱某认为他只是被行政拘留了,又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凭什么开除他呀? 越想越气,朱某一纸诉状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46.52元,还有工作期间的加班费10560.91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3.09元等等。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朱某确实因为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 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还有相应法律规定,解除和朱某的劳动合同,完全属于合法解除。 因此,一审法院就没支持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 朱某不甘心,又提起上诉。 他始终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里,根本不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就算公司已经把这个劳动纪律在规章制度里写了,或者劳动合同里约定了,那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被认定无效。 公司依据这些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公司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不支付补偿,这个规定合情合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了民主程序,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朱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朱某身为部门主管,手握管理职权却无视职场边界与他人权益,趁隙强吻女同事的行为,既触碰法律红线构成猥亵,又失尽管理者的职业操守与基本素养。 被行政拘留已是法律的惩戒,公司依规开除更是合情合理的职场处置。 可他非但毫无悔意,反而以“非刑事处罚”为由状告公司索要赔偿,尽显自私与偏执。 朱某无视自身过错、妄图用法律钻空子为不当行为开脱的做法,这般毫无底线的行径,不仅丢了工作,更失了做人的体面与职场的立身之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