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扶先生帮忙找到逝者,想让对方家属履行3万至10万的悬赏金,可对方只给了4800元,随后便将扶先生拉黑。这件事引发关注后,逝者的哥哥也发了朋友圈,称并未将他们删除,4800元是扶先生一方主动提出的,若还想要剩余的悬赏金,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 2025年11月,江西男子朱某在齐云山失联,家属心急如焚,尝试了所有办法都未能找到,便发起悬赏寻人,声称若能找到朱某,将会给予3万至10万的酬劳金。 扶先生和两位好友得知此事后,决定试一试,他们觉得一来可以救人,二来还能拿到酬劳金,一举两得。 因此,他们连夜赶到齐云山,经过地毯式的搜索,还借助了一些科技手段,好不容易将朱某找到。 可让人痛心的是,朱某已经离世。 这虽不是他们想看到的结果,但好歹能给苦苦寻找的家人一个交代,让他们知晓朱某的情况,于是赶紧联系了家属。 家属悲痛万分,本来以为能活着见到朱某,谁知早已天人永隔。 不过家属还是很快接受了事实,将朱某运回家中,进行了后事处理与安葬。 扶先生见家属已经处理好朱某的后事,便提出想要兑现当初的酬劳金。 朱某的哥哥朱先生出面协商此事,当场支付了4800元给他们。 可扶先生他们本是冲着3万至10万的悬赏金来的,这几千元甚至不够三个人当时的花销,因此心中颇有不满。 不过他们并没有大闹,觉得对方刚失去亲人,肯定十分痛苦,于是想以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后来再次找到朱先生协商此事时,对方却把他们拉黑了。 这让扶先生他们十分寒心,本是本着帮忙找到亲人的好意,还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这份心意却变了味。 要说对方确实给了4800元,但他们三人付出的劳动力,以及当时使用的器材、产生的各项花销,早已不止这个数。 因此,他们通过媒体想要把此事广而告之。 他们的目的并非指责朱先生,而是希望对方能履行当初的承诺,不说给10万,兑现最低的3万即可。 网友们也纷纷表示,既然当初主动做出了承诺,那么无论朱某是离世还是生还,都应该如约履行。 如果言而无信,后续可能会有更多人效仿,开出高额悬赏金,找到人后却拒不兑现。 也有人觉得,对方刚经历亲人离世,或许还沉浸在悲痛中,或是手头经济拮据。但即便经济拮据,当初也不该开出高额悬赏金,否则定然没多少人愿意参与寻人。 也有人猜测,家属或许是想先找到亲人,再慢慢筹集这笔钱交给扶先生他们,并非有意拒不兑现。 针对此事,朱某的哥哥赶紧发声,称并非不给钱,当时协商时,4800元是扶先生一方主动提出的,因此才只支付了这部分。如果他们还想索要剩余的悬赏金,家属也愿意坐下来协商。 当然,网友们也展开了讨论,若朱先生一家当时确实拿不出3万的最低悬赏金,哪怕主动告知扶先生,说明情况后提出过几天再给、过几个月再给,甚至分期付款,也能体现出诚意与守诺的态度。 可当时只给了4800元,后续不仅拉黑对方,还未主动提及剩余赏金的兑现事宜,反而称是对方主动提出的4800元,这番说法似乎有些不合常理。 不过不管怎样,既然朱先生已经站出来表示愿意协商,相信扶先生他们最终能拿到比4800元更多的悬赏金。 虽然大家都同情朱先生一家,毕竟痛失亲人令人惋惜,但一诺千金,说出口的承诺终究要兑现,否则多年后回想起来,想必也会为当初的做法后悔。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以,当初承诺的3至10万悬赏金,是朱先生一家主动以公开方式作出的,这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扶先生他们强迫所为,该行为合法有效。 另外,扶先生及朋友履行了约定,完成了寻人行为,帮朱先生一家找到了失联的朱某,双方的悬赏约定依法成立,家属应当按照承诺支付3至10万的悬赏金。 这3至10万的赏金虽有区间,但扶先生他们并未漫天要价,仅要求兑现最低的3万,既合乎情理,也符合当初的悬赏约定范畴。 因此,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扶先生,希望他们最终能拿到最低3万的悬赏金,至少不用自掏腰包帮忙寻人,也能让更多人在遇到类似的寻人求助时,愿意积极伸出援手。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