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该怪谁?北京,一60岁大爷与亲友报名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导游要凌晨4:15分集合,到八达岭爬长城,大爷疲惫,但来都来了,他坚持行程,原计划当天只有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第三天时,旅游团凌晨3点出发,大爷抗不住了,他晕倒在地,猝然离世,家属痛不欲生,认为是旅行社高强度安排,又增加行程,在大爷晕倒时,没尽到救助义务,家属索赔。 江大爷已经60多岁,可是他腿脚利落,依旧和年轻人一样活泼。 2024 年 7 月的时候,江大爷满心欢喜,和亲友报名参加了旅游公司推出的北京五日游。 江大爷心里高兴,他这辈子忙忙碌碌,根本没有时间外出旅游,他心里暗自期盼,这趟北京之旅像是一场期待已久的梦。 他盼着能去看看雄伟的长城,再逛一逛繁华的首都,他立刻准备好了行囊,盼望着出发的那一刻赶快来到。 旅行社按照时间,准时安排大家出发,老人们心情愉悦,一路上欢声笑语,终于进了梦想中的北京。 到了第一天晚上,江大爷的手机收到了消息,导游发来短信,通知大家第二天凌晨 4 : 15 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游玩。 导游只简单提了一句行程顺序调整,却没说明第二天的全程安排。 江大爷和亲友们虽然有些疑惑,但也都没太在意,反正跟着导游,导游肯定会合理的安排。 第二天凌晨,天还黑咕隆咚的,江大爷一行人就匆匆出发了到了长城,江大爷兴致勃勃,他沿着阶梯,一阶一阶的往上爬行。 可走了一会,毕竟江大爷还是年纪大了,他没过多久,明显感觉到有些疲惫。 同行的家人看着心疼,劝他要歇会再走,别太累着自己。 可江大爷高兴,能到北京,这是他早就期盼的事情,就是累点,他也愿意让自己承受。 他摆摆手表示,没事没事,我还能行,来都来了,不能半途而废,走的太慢,还会拖累了别人。 他虽然累了,依旧硬撑着继续走着,原本当天的行程计划里,只有长城和奥林匹克公园这两个景点。 可谁能想到,在去往下一个景点的车上,导游突然宣布,要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这消息突然,大家有些措手不及。 江大爷和亲友虽然不乐意,但想着来都来了,来一趟太不容易。 于是他们把不满压住,当时没有多说什么。 万万没有想到,行程进入到第三天时,麻烦事儿接踵而至了。 凌晨 3 : 15 分的时候,团队又要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这么早的时间起床,年轻人都有些吃力,更别说江大爷这样老人。 他打起了精神,勉强跟着队伍走着,可是他越走越累,渐渐落在了队伍后面。 他脚步沉重,每走一步都像是用尽了力气,他忽然眼前一黑,不受控制的晕倒在地。 同行人吓坏了,赶紧大声呼救,路人前来救助,急救人员也匆匆赶到,现场对江大爷进行了抢救。 急救人员竭尽全力,依然没能留住江大爷的生命。 抢救记录上显示,江大爷有高血压病史,医生初步诊断,江大爷的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 江大爷走的太急,家属没有一点的准备,他们痛不欲生,亲人怎么就这样的走了? 家属认为,江大爷的去世,旅游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让老人紧凑的行程变得更加高强度。 并且,旅行社的导游,在老人身体出现不适时,并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这才导致了江大爷的死亡。 家属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江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旅游公司这边,却有着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江大爷的猝死,是因他的自身疾病导致。 而且他们认为,江大爷在报名时,并没有告诉他们自己有高血压病史,如果提前告知他们,他们就会做好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旅游公司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62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法院认为,旅行社存在多处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一是行程安排严重不合理,连续两日要求老年游客凌晨3-4点集合,远超老年群体的身体承受能力。 旅行社未提前告知全天行程安排,也未履行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 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行程,未对老年游客进行特别提示变更行程的风险。 江大爷在出现疲惫状态时,导游并未及时提醒他应该休息,或者对江大爷采取关怀措施。 并且在江大爷晕倒后,导游也未及时提供应该做的救助行动。 虽然江大爷在报名时未主动告知高血压病史,其自身疾病是猝死的重要原因。 但旅行社未充分履行老年游客的安全保障与告知义务,与江大爷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定,旅游公司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给江大爷的家人赔偿35万元。 旅游的目的是放松身心,休闲度假,不是为了赶场打卡若干个景点。 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一定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旅游行程,如果身体有病,切勿不要勉强自己。 景点能看咋看,看不到还有下次,毕竟身体健康,才是最大的人生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