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男生涉嫌强奸强制侮辱大一女友迷惑行为大赏 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我一眼看出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不是吃痰液,而是“性同意可以撤销”。也就是说,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同意的,结束之后,女方反悔了,把性同意撤销了,公检法部门依旧按照强奸罪把男方抓了起诉了判了,那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种判决,符合《刑法》的规定吗?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发生性行为的时候,违背妇女意愿了吗?没有违背意愿,怎么能定罪呢?如果这种同意是带条件的,比如男女交往,比如“爱我一辈子”“不离不弃”,公检法以这些条件的履行作为是否性同意的条件,那么如果两个人婚前性行为了,结婚了,生娃了,最后结婚两年关系不合要离婚了,是不是女方可以用“未履行承诺”“没有爱我一辈子”,从而撤销性同意,告男方强奸?现在婚前性行为比比皆是,按照你们这个逻辑去判,那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还是制造天下大乱的?第二,性同意事后可以撤销,等于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我要问,这个撤销的权利是多久?两年三年?还是十年八年?还是一辈子?强奸罪的追诉期是15年。也就是说女方年轻时和男方玩过了,当时是性同意的,到了三十多岁了,孩子都上初中了,突然反悔了,要撤销性同意了,于是告到公检法,要把十五年前和她一起玩耍的男方告强奸,你说这事离不离谱?荒不荒唐?第三,性同意事后可以撤销,那么这种“撤销的同意”,在公检法把男方送进监狱之后,还能不能撤销?之前有案例,女方告男方强奸,男方人都进监狱了,女方又后悔了,觉得男方可怜,于是四处申诉,说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同意的,请将男方无罪释放,还要为男方申请国家赔偿。你们就说这荒唐不荒唐?简直把法律当儿戏。女方高兴,性行为可以同意,女方事后反悔,那性同意就可以事后撤销,性关系变强奸,把男方送进监狱,然后女方又反悔了,又同意性行为了,你公检法就是抓错判错,就得把男方从监狱无罪释放。那法律成什么了?威严的公检法成什么了?所以,这个口子一开,后患无穷。定罪量刑的轻率化,起诉和判决的轻率化,必然会导致法律的轻率化。法不成法,成了笑话。所以,搞出这么一出的人,究竟有没有认真学过法理学?对社会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把党和人民的事业真正放在心上?都值得我们全社会,包括法律工作者去深思,去思考。
大三男生涉嫌强奸强制侮辱大一女友迷惑行为大赏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我一眼看出这
老李评武器
2026-01-25 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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