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老员工屡违考勤,两月迟到19次触红线 2009年10月,蔡某入职上海某公

珍惜现当下 2026-01-25 11:41:17

十年老员工屡违考勤,两月迟到19次触红线 2009年10月,蔡某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门店产品相关工作,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十余年。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蔡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9时至18时,中午休息一小时,准时打卡出勤是基本要求。然而,考勤记录显示,蔡某的迟到并非偶发: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她长期存在晚到10分钟内的情况,公司多次口头警示,但其迟到现象并未改善。 2024年下半年,蔡某的迟到频率大幅上升。数据显示,6月7日至30日期间,她累计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次数更是高达14次,短短两个月内迟到总数达19次,平均每3个工作日就有一次迟到记录。尽管7月累计迟到时长仅69分钟,单次迟到多在10分钟以内,但高频次违纪已严重影响公司考勤管理秩序。在多次警示无效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正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庭审博弈:客观困难能否豁免迟到责任? 被辞退后,蔡某不服公司处理,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满,案件最终进入司法审理程序,核心争议聚焦于“电梯拥挤等理由能否豁免迟到责任”。 法庭上,蔡某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办公楼早高峰电梯拥挤是客观事实,排队等待导致无法按时打卡,属不可控因素;其二,曾出现手机信号差、打卡系统异常等情况,公司未完善考勤设施,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员工;其三,家庭情况特殊,配偶去世后需独自照顾患病女儿与痴呆婆婆,家事繁杂导致出门延迟,公司应予以体谅;其四,其他员工也存在迟到情况,公司单独对其严厉处罚,涉嫌歧视;其五,累计迟到时间短,未对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应认定为“严重违纪”。 针对蔡某的辩解,公司方提交了完整证据链予以反驳:其一,蔡某迟到行为持续多年,公司此前已多次口头警示,但其始终未改正,主观违纪意图明显;其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标准统一,其他迟到员工经约谈后均已纠正,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其三,电梯拥挤是可预见情况,蔡某在2024年6月6日领导面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证明通过提前出门等方式可规避迟到风险;其四,《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蔡某入职时已签收确认,知晓违纪后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法院终审:三大理由支撑公司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作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判决。法院指出,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综合行为持续性、频率、是否经警示改正等因素,而非仅以单次违纪时长或客观困难为依据。 关于电梯拥挤等客观理由,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早高峰电梯排队情况,应主动采取提前出门、早到楼下等候等合理措施规避风险,其面谈后迟到次数减少的事实,进一步证明所谓“客观困难”并非不可克服,不能成为长期违纪的借口;蔡某主张的打卡设备故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持续性问题,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对于家庭特殊情况,法院表示,虽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豁免劳动义务的法定理由。劳动者若因家庭困难需调整考勤,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蔡某未履行该程序,公司无义务单方面承担管理成本;同时,公司已举证证明考勤制度一视同仁,蔡某关于“歧视对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严重违纪”的认定,法院明确,违纪严重程度不能仅以累计时长衡量,更应关注行为频率与持续性。蔡某两月迟到19次,且长期存在类似违纪行为,经多次警示仍未改正,已严重破坏公司考勤管理秩序,符合《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且已向蔡某公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职场需恪守契约精神 此案的判决结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企业而言,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工管理的基础,制度制定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对违纪行为的界定应清晰合理,执行过程中需坚持公平公正,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履行警示、约谈等前置程序,保留完整证据链。 对劳动者而言,准时出勤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也是职业素养的体现。面对电梯拥挤、交通拥堵等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应主动采取规避措施;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勤,应通过合法程序与公司沟通协商;同时,需尊重并遵守公司合法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自身违纪行为,避免因“屡教不改”引发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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