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9岁中国女留学生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一名英国在职警员,两人在警员公寓内自愿发生了关 系。不料,警员驾车送女留学生回家时,因琐事爆发激烈争执,愤怒之下,将女留学生赶下车下车,警员独自离开。女留学生气不过,报了警,声称自己在公寓内遭遇侵害。警方立即逮捕该警员,导致其被羁押35小时并停职5个月。然而,警方调查发现一段录音,系警员事前开启手机录音,完整记录了双方自 愿发生关 系的对话过程,还发现女留学生在聊天信息中承认“因一时气愤报假案”。结果,女留学生被控妨碍司法公正,其否认指控并试图从某机场离境,却在登机前被拦截。很快,女留学生被法院审判。 据悉,2024年11月,29岁留学生李某(化名)正在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李某性格开朗,学业表现中等,课余时间常使用社交软件结识当地朋友,通过一款流行约会软件匹配到一名英国男性用户,两人初步交流后得知对方是一名在职警员。 该警员年龄约30余岁,隶属英国地方警察部门,日常工作包括社区巡逻与案件响应。 双方在软件上聊天数日后约定见面,首次约会选择在一家咖啡馆,过程平淡。 数日后,警员邀请李某至其公寓共进晚餐,李某同意前往。 当晚,两人在公寓内饮酒交谈,气氛融洽,随后自 愿发生了关 系。 完事后,警员驾车送李某返回住所,途中,双方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争吵内容可能涉及双方关系定位及警员态度问题。 情绪激动之下,警员在李某住处附近要求其下车,随后独自驾车离开。 李某愤怒之余,于当日深夜拨打英国报警电话,指控该警员在其公寓内实施了侵 犯。 由于涉及在职警察,报案被迅速升级处理,接报后,警方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涉事警员在次日凌晨被逮捕,并被带至警局拘留问话。 该警员被关押35小时后,因初步证据不足获保释,但被立即停职,接受内部调查。 案件调查初期,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多次询问,并采集了现场物证。 然而,在调查进行约一周后,涉事警员主动向调查组提交了一段私人录音。 原来,该警员因职业习惯及对初次见面者的警觉,在李某抵达公寓前已开启手机录音功能,并将手机放置于客厅抽屉内。 录音完整记录了两人从进门、交谈、共进晚餐到发生关系的全过程,其中清晰包含李某多次自愿同意的对话。 与此同时,警方调取了两人的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在报警后次日曾向警员发送信息,其中写道:“我只是一时气愤才报警,没想闹这么大。” 数日后又发送:“能不能撤销指控?我不想毁你工作。” 这些信息与录音证据形成呼应,直接动摇了李某的指控。 2025年初,检察署在审查证据后,决定不以强 奸 罪起诉警员,转而以“妨碍司法公正”对李某立案。 然而,随着检方出示录音及聊天记录,李某于2025年3月试图离开英国。 李某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边境人员在系统中发现逮捕令,当场扣留。 此后,李某被还押候审,直至2026年1月16日庭审。 庭审中,李某通过视频连线从监狱出庭,其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因情绪失控而误告,且学业中断、人生已受重创,请求轻判。 法院审理后,判处李某6年监禁,并签发6年接触禁令,还将面临驱逐出境处罚。 有人说,李某作为中国人,在英国留学,且已经英国司法审判,根据“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 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被重复审判和惩罚,李某是否还会在国内被追责呢?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李某作为中国人,其虽然在英国已审判,但理论上仍可依据国内《刑法》的诬告陷害罪进行追究。 国内司法机关若再行追诉,极大概率会综合考虑“一事不再理”的精神、司法成本、人道主义等因素,免除或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在李某已被英国重判且驱逐出境的情况下,国内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的现实可能性微乎其微。 此外,英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不妨碍受害的英国警员在中国法院对李某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李某的诬告行为,直接侵害了该警员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并造成了职业中断、精神痛苦等实际损害。 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李某作为中国公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对此类侵权纠纷拥有管辖权。 受害警员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停职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