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花9万多买了一个停车位,因没在小区居住,车位一直闲置着。6年后,等他准备回来居住时,却发现他的车位被物业私自租出去了,并且物业说他没有交车位管理费,不让他把车开到地库去。男子傻眼:我花9万多买的这个停车位,意义在哪里? 董先生找来记者,说自己明明在小区买了停车位,可自己的车却只能天天停在路边,物业门都不让他进。 董先生的这个停车位是他2019年花9万多买的,这么多年,他一直没有回来住,车位和房子一直处于空置的状态。 2025年年底,董先生准备回来居住,却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挂着别人的车牌,还停着别人的车,他整个人都傻眼了。 打听之后得知,是物业私自把他的停车位给出租出去了。 董先生气坏了:他根本就不知道物业是什么时候把车位给租出去的,反正自己每次回来办事,都能看到自己的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 车位是被物业租出去了,可租金董先生是一分租金都没有看到,物业还反过来让他交物业管理费,不交就不让他把车开进去。 他有些纳闷:自己花这么多钱买的车位,到底意义何在呢? 为此,他找来记者,去跟物业协商。 物业前台给出的解释是:董先生在地产那边购买车位后,信息没有反馈到他们这边来。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他们又联系上了地产的董女士,董女士称只要是已出售的车位,他们就不会授权物业出租,物业出租车位,需要跟他们核实车位的情况。 物业的带班领导出面称:可能是中间交接信息的时候出了差错,他们把董先生的车位当成未售的车位出租了,这批车位是从2025年12月1日才出租的。 董先生的母亲对此却不认可,她表示他们过来看房子才发现了这件事情,要是他们没有发现,车位被租出去多久,他们都不知道,物业的这种做法,是对业主的不尊重。 物业工作人员却称这是个例,还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提出从12月1日到12月15日期间,给业主核算三倍赔偿,也就是这期间租金的三倍。 董先生拿出手机,翻出一张2023年的照片,他说那时自己回来时,就看到自己的车位上停了别人的车。 工作人员解释说,董先生不经常来,车位上显示的是没有挂牌的状态,可能会有别人误停的情况,他们是2025年跟开发商沟通好,才开始出租未售出的车位,之前没有处理这个事情。 他们还拿出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上显示的时间确实是2025年12月1日到2026年11月30日期间。 董先生提起自己的车只能停在外面,并且已经被贴了2张罚单了,物业却不让他把车开进来。 物业称让董先生把前面的手续走完,把费用结清。 物业公司的车位管理费是540元/年,董先生买车位后6年都没交费用,算下来就是540×6= 3240元,而合同上规定的租金是2400元/年,算下来每月200元,半个月就是100元的租金。 物业说可以给董先生三倍补偿,也就是300元,这样算下来,董先生还得缴纳2940元车位管理费。 记者提出董先生购买了车位,对车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物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来阻拦他正常进出。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去跟公司反馈。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若开发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明确车位为专有部分,业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后,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车位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业主对专有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完整权利。 董先生花9万多购买车位后,他对车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车位管理费对应的是车位的管理服务,比如车位的清洁、维护、安保等,这和车位使用权是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管董先生有没有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都不能以这个为由拒绝他的车辆正常驶入自己购买的车位。 如果双方对车位管理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协商处理,但是限制业主车辆进出,这种行为是不妥的,也违背了服务业主的初衷。 另外,物业未经董先生允许,私自将他的车位进行出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赔偿董先生相应的损失。 如果物业是因交接信息出错导致的,那也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未经董先生同意私自将其车位出租给他人,侵犯了董先生的财产权,物业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董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