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要谨慎!”云南泸水,一男子和朋友A去朋友B家中喝酒聊天,期间看上了朋友B的妻子,而后见朋友A回到家后,又邀请自己与朋友B去其家中喝酒聊天,拉着朋友B到朋友A家中,在朋友A家中喝了一杯酒后,借故返回朋友B家中,欲冒充朋友B与朋友B的妻子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 据悉,44岁男子李某是个文盲。 2025年3月9日下午5点多,在村头的小卖部与朋友李某1喝酒闲聊时,得知王某要去李某家喝酒闲聊,又见李某1也邀请自己一起,便答应李某1,决定去凑个热闹。 随后,李某跟李某1回家,看到王某已经到了,正在和李某1的妻子东某坐在堂屋里喝酒聊天,便凑了上去。 大约21点许,已经回到家里的王某又打来电话,邀请李某和李某1去其家中做客。 随后,李某便拉着李某1前往王某家,李某1的妻子东某则回其女儿的房间休息。 22点许,李某在王某家中喝了一杯酒,便借故离开,径直返回李某1家中,悄悄进入李某1的妻子东某休息的房间,躺在东某的身边,对东某动手动脚。 起初东某还以为是李某1回来了,翻过身发现来人是李某后,恼羞成怒,便用力将李某推下床。 怎料,李某非但没有就此罢手,反而重新爬上床,欲强行与东某发生关系。 不过,因自身身体问题未能得逞。 恰巧此时,李某1返回家中,跟随李某1回家的还有王某。 李某听到动静,这才慌了,连忙躲到卧室门后面。 而李某1见妻子东某不在堂屋看电视,便准备把妻子东某喊起来,在推卧室的门时,感觉到有人在里面抵着门不让进,于是用力将门推开,结果发现李某躲在门后,看到自己妻子东某则赤裸着下半身躺在床上。 见此情景,李某1起初还以为是李某与自己妻子东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便生气的质问妻子东某,见妻子东某遂将事情的经过和盘托出,便当场报警。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李某见色起意,冒充李某1与李某1的妻子东某发生关系不成,还欲强行与李某1的妻子发生关系,不仅损害了与朋友之间的情谊,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因自身原因以及李某1回家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成功与李某1的妻子东某发生关系,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是说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时,李某虽然喝了酒,但是也不能借此免责。 据悉,案发后,警方便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立案,过程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目前,李某认罪认罚,且已经被检方公诉。 最后,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李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交友要谨慎!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信息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