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子!”一56岁奶奶带俩孙子上山挖红薯,孙子一个2岁,一个3岁,奶奶又让2岁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不料走到半路,2岁孙子掉进一尺多深的水田里溺亡,家属告到法院,向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可法院认为,孩子溺亡,是因为脱离了大人的监护,家属不服,上诉到二审,要求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99000元,二审判决令人意外。 2024年11月2日,56岁的吴某扛着一把锄头,她要上山去挖红薯。 可是孙子还小,一个2岁,一个3岁,孙子跟着奶奶,一路来到了红薯地里。 孩子们在地里玩耍,很快就到了下午,可红薯还没有挖完,吴某就让2岁的张某茂跟着3岁的哥哥张某己赶忙回家。 可万万没有想到,到了下午4点左右,村民张某辛路过一处水田,发现了2岁的张某戊在水田里面溺亡。 那水田大概有一尺多深,大概能到张某辛的膝盖处,张某辛顾不得水深,一边大喊一边就往田里救人。 他一把捞起来孩子,和其他人一起对孩子施救,可令人心疼的是,张某戊小小的年龄,被发现时已经失去了的生命。 家属急匆匆赶到,抱住孩子就失声痛哭,孩子还这么小,一尺多深的水田就夺走了孩子的生命。 家属一看,这处水田是张某承包的,他没在水田周围设置安全标识,也没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 因此家属认为,孩子的死亡和他脱不了干系,家属告到法院,要水田承包人张某赔他们49万! 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这事和承包人没任何关系,明明是孩子脱离了监护人的照看,这才掉进了水田里溺亡的。 吴某带俩孩子去挖红薯,那么小的孩子她要孩子自己回家,对于一个2岁和3岁的孩子来说,这一路上处处都是危险的地方。 别说是这是一处一尺深的水田,这对孩子来说就是个深渊。 即便是里面没水,孩子掉进坑里也难说会咋样,这本就是监护人的责任,怎么能和承包人有关那? 因此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要求。 可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家属告到二审法院,要求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他们99000元。 在家属看来,既然孩子在你承包的地里被淹死,那就和你脱不了干系。 既然赔不多难道还赔不少?你非赔不可,不然我孩子白死到了你家田里! 可是他们就一点不想自己家人的错误,那么小的孩子,正是让人看管的年龄。 一个2岁的孩子,就连走路都还不稳当,让他跟着3岁的哥哥回家,3岁的哥哥连照顾自己都还不会。 即便是水田周围设置了警示的标 志,两三岁的孩子也看不懂啊,也不知道他们会从哪个方向掉下去,难不成围着田地插一圈栅栏? 真是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家属大概认为,反正孩子已经死亡,总不能就这么白死了,就是死了也要压出来点价值!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只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才对不特定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本案里,出事的水田是村民张某的承包地,属于私人农业生产区域,并非对外开放的商场、公园这类公共场所。 私人承包地本就不是给外人随便进的,承包人既没有义务在田边加装防护,也不需要设置警示牌,总不能让农民在自己地里干活还得时刻提防陌生人闯进来出意外。 更关键的是,2岁孩子溺亡的直接原因是奶奶严重失职。 一个连路都走不稳的孩子,竟然被交给3岁的哥哥独自回家,等同于把两个孩子完全置于无人看管的危险中。 就算没有这片水田,路上随便一个土坑、水沟都可能酿成悲剧。 二审认为,不能因为悲剧发生在承包人的地里,就不分青红皂白把责任推到对方头上,这种“出事就找场主背锅”的逻辑,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公平。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