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路上不幸在水深一尺多的田里溺亡,家属跟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法院驳回,认为脱离监护才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料,家属不服, 提起上诉,要求判决农田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二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11月的一天,56岁的吴某带着2个年幼的孙子去山上挖红薯。 2个孩子,一个2岁多,一个3岁多,本就处于需要时刻照看的年纪。 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心里咯噔一下。一个2岁的娃,路都走不稳当话也说不太利索,让他跟着一个3岁多的哥哥自己回家,这心也太大了吧。农村的路我走过,田埂边上沟沟坎坎的,大人走还得留神呢。一尺多的水看着不深,可对一个2岁的孩子来说,只要脸朝下栽进去,根本爬不起来。这就是个妥妥的意外,可这个意外背后,说白了就是大人没把安全这根弦绷紧。 家属估计也是难受得不行,孩子没了,总得找个说法,就把矛头指向了那块田的承包人张某。他们的逻辑听着好像也沾点边——你把田挖深了,积了水,这不就是个隐形杀手吗?凭啥不赔?一审输了还不行,上诉非得咬下对方10%的责任,9万9千块钱。可他们忘了问自己一句:当时孩子在哪儿?谁该牵着那只小手? 法院这次判得挺硬气,二审直接给驳回去了。为啥?因为那块田是人家承包的农用地,不是公园不是商场,张某没有义务给田周围装护栏、竖警示牌。再说了,他就是清了清杂草垃圾,没改鱼塘没搞经营,田里的水也不是他蓄的,硬扯上“安全保障义务”确实牵强。法律这东西,讲的是因果关系,孩子的死,最直接的因是脱离了监护,而不是那田里有水。 我倒不是想在这儿指责那家人,谁都不愿意摊上这种事。可这事儿确实给所有带娃的提了个醒:带孩子这活儿,真的一秒钟都不能撒手。尤其是农村,山啊水啊田啊,看着熟悉,对小孩来说处处是坑。奶奶可能想着就一会儿路,让大的带小的回去省事,可就是这个“省事”,把娃推进了鬼门关。 这案子判完,网上议论也挺多。有人说田主倒霉,平白无故被告;也有人说哪怕判个道义补偿也好,毕竟孩子没了。可法院讲的是法理不是情理,不能因为同情就把责任硬摊给别人。家属要是真不服,不如想想当时那个决定是谁做的。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