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旬大爷早晨办完事,去比自己妻子小20岁的情人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与情

律安说法 2026-03-11 19:47:47

河南,7旬大爷早晨办完事,去比自己妻子小20岁的情人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突然晕倒。情人慌了,连忙联系了大爷的女儿,让大爷女儿赶紧拨打120并让家人来自己家中,同时还联系了朋友前来帮忙。但是悲剧的是,120赶到现场后,发现大爷已经死亡。事后,虽然警方认定大爷是猝死,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是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要求情人赔偿,经调解,情人赔偿大爷家人1.2万元,大爷家人则立即拉走朱大爷的遗体处理后事,并承诺不再追究情人的任何责任。谁料,没过多久,大爷的家人又反悔了,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赔偿49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年约7旬的朱大爷与妻子育有4名子女, 婚内又与比自己妻子小整整20岁的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23年10月8日早晨9点许,朱大爷出门办完事后,前往王某家中与王某私会。 谁料,朱大爷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发生关系后,突然晕倒在地,没了动静。 王某当时一下子就慌了神,脑子一片空白,等反应过来后,赶紧拿起朱某的手机,联系了朱大爷的女儿。 电话里,王某的声音都在发抖,告诉朱大爷的女儿朱大爷在自己家中晕倒,并让朱大爷的女儿赶紧打120,再叫家里人过来! 挂了电话,王某还是慌得不行,又给朋友孙某打了电话,让孙某过来看看。 期间,朱大爷的女儿又给王某打回去了2个电话,而后见王某没有接,让丈夫拨打了120。 随后,孙某赶到现场,用手触碰朱某胳膊后发现朱大爷已经没有动静,而后面部苍白,后直接离开。 孙某离开时,120急救车到达现场,但是悲剧的是,发现朱大爷已经死亡。 隔天,朱大爷的家人报警。报警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认为不是刑事案件,同时认为朱大爷系猝死。 朱大爷的家人虽然对朱大爷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不要求尸检,但是认为朱大爷是在王某家中死亡,要求王某赔偿。 经过调解,王某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赔偿朱大爷家人1.2万元,朱大爷的家人则同意拉走朱大爷的遗体,处理后事,并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责任。 怎料,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没过多久,朱大爷的家人又将王某告上法庭,声称是王某在家中与朱大爷发生关系才导致朱大爷猝死的,同时王某在朱大爷猝死前发现朱大爷出现不适状况并晕倒时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救助措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等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49万余元损失。 面对朱大爷家人的控诉,王某没有出庭,也没有进行答辩。 法院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王某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且与朱大爷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由于朱大爷与王某系自愿发生关系,朱大爷死亡后并没有进行尸检,无证据证明是与王某发生关系,引发猝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朱大爷在与王某发生关系后倒地,事发时只有王某在场,王某确实对朱大爷负有救助义务。 但是王某也并没有坐视不理,第一时间联系了朱大爷的女儿,让朱大爷的女儿拨打120,并向朋友求助,已尽到了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朱大爷的家人对朱大爷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与王某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如今反悔也有违诚信。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朱大爷家人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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