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关系还倒给红包?”17岁男生酒吧结识23岁女子,三次发生关系每次收红包,没

笔尖下说法 2026-03-08 17:47:52

“发生关系还倒给红包?”17岁男生酒吧结识23岁女子,三次发生关系每次收红包,没想到最后被索赔12万!法院判了 四川一位17岁男生,最近经历了一件让他至今想起来都后背发凉的事。 事情要从2023年12月的一个晚上说起。那天,男生小张在酒吧玩耍时,认识了一名23岁的女子何某。两人聊得挺投缘,当场就加了微信。第二天凌晨,何某就把小张带回了自己家,两人发生了关系。相处过程中,小张告诉何某,自己还是个学生,才17岁。 第二天下午小张离开时,何某给他发了个100元的微信红包,说是给他当路费。 过了两天,12月12日凌晨,何某又给小张发红包,让他打车来自己家。这次两人再次发生关系,临走时何某又发了个50元红包。到了2024年1月2日凌晨,何某第三次联系小张,还是先发50元红包让他打车过来,然后再次发生了关系。 这之后,何某就没再联系小张。小张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道到了1月底,何某突然又找上门来,说自己宫外孕流产了,还切除了输卵管,要求小张负责,赔偿10万元医疗费,再额外给一笔补偿。 小张当场就懵了。他一个17岁的学生,哪来这么多钱?再说每次发生关系都做了安全措施,怎么就一定是自己的问题?他拒绝了何某的要求。 没想到何某没完没了,先是报警,然后一纸诉状把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庭上,何某说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一直是自己花钱,小张花了自己的钱却不负责任。小张则大呼冤枉,说自己当时还没成年,根本就没和何某谈恋爱,是何某主动勾引自己。而且何某在酒吧工作,认识几个小时就带自己回家,这么随意的人,谁知道期间还和谁发生过关系?小张还说,自己因为这事长期被何某威胁恐吓,已经患上严重抑郁症,甚至多次想过自杀,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这个案子最后闹到了法院。法官怎么判的? 法院首先查明了事实:2024年1月24日,何某因宫外孕到医院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住院5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但关键问题在于:小张到底有没有侵害何某的健康权? 法院认为,要认定侵权责任,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先看双方关系。何某说两人是恋爱关系,但拿不出证据。实际情况是,两人在酒吧认识,第二天凌晨就发生关系,此后都是何某凌晨发红包让小张打车过来,完事后又发红包让他离开。这种模式,跟正常的恋爱关系差得太远。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稳定的恋爱关系。 再看因果关系。何某怀孕,能不能证明就是小张的孩子?两人并不是同居关系,两个月内只见了三次面,每次都是临时约见。何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这段时间只和小张一个人发生过关系。法院认为,何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宫外孕就是和小张发生关系导致的。 最关键的是法律定性。怀孕本身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宫外孕也不是谁故意伤害的结果。何某作为23岁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性行为应该负责。她有权选择对象,但行为的后果,要由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何某要求小张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请。 这个案子判完了,但有几个细节特别值得琢磨。 第一个细节:每次都是女生发红包让男生过来。三次发生关系,三次都是何某主动联系、主动发路费。这种模式,跟常见的“男方花钱”完全反过来了。法院虽然没有明说,但这个细节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谁在主导这段关系。 第二个细节:年龄差。何某23岁,小张17岁。按照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这个年龄段的性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本身就值得警惕。 第三个细节:小张说自己得了抑郁症。不管这个说法是否属实,这件事对一个17岁学生的影响,确实可能是长期的。原本只是去酒吧玩,认识了一个人,发生了三次关系,最后被告上法庭索赔12万,还背上了“导致宫外孕”的指控。这种心理压力,成年人都不一定扛得住。 从法律角度说,这个判决的核心逻辑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何某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选择和谁发生关系、怎么保护自己,都是自己的事。事后出了问题,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就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这个道理,其实适用于所有人。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负责,永远是最重要的。 案子判了,小张不用赔钱,但这事给他留下的阴影,恐怕没那么容易消散。有人说,这女生是想讹钱,没讹成。也有人说,男生也有责任,发生关系时怎么不想想后果?还有人说,法院判得对,谁主张谁举证,拿不出证据就该败诉。 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来源:综合自四川省某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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