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花476元买过期红酒索赔5236元被驳回,法院:不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运良说是非 2026-03-08 15:16:23

海南琼海,男子花476元在超市买了2瓶过期红酒,买完就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超市,索赔5236元,然而,法院发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经常知假买假,认为男子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最终驳回了他的10倍罚款请求,男子最终只收到476的货款。 这天,向某溜达到一家超市,眼神在酒架子来回扫,最后定格在两瓶干红葡萄酒上。 不是因为酒好,是因为他眼睛毒,一眼瞅出瓶身上的日期不对劲。 按照标注,这酒已经过了8年保质期。 向某心里一乐,直接掏出476块钱,把这两瓶过期酒拿到收银台上结了账。 出了门,向某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了,要求“退一赔十”,算下来5236块。 他觉得,这就是个无本万利的买卖,只要法院判了,这几千块就到手了。 可这回,向某的算盘没打响。 法官在庭上一查底,心里就有数了。向某哪是什么消费者?他是这一行里的老油条了,光是在法院系统里,以类似理由起诉的案子就有10起。 说白了,这就是职业打假人,靠这个吃饭、发财的。 他买这两瓶酒,根本不是为了喝,纯粹是为了搞钱。 再看那两瓶酒,法官也较了真。虽然标签上写着过期,但这酒精度数是12度。 懂行的都知道,国标规定10度以上的酒可以不标保质期。 超市标了个8年保质期,其实是多此一举,属于“标签瑕疵”,也就是写错了、写多了,但这酒本身大概率没坏,喝不坏人的。 法庭上,法官出问向某:这酒喝坏你了吗?你有证据证明酒不安全吗? 向某哪能拿出证据?他压根就喝过这酒,买来就是为了当证据的。 法官说了,如果这酒真有问题,那是超市的责任,该罚,但现在酒没事,只是标签有点小毛病,超市改过来就行。 可向某呢?明知酒没事,专门挑刺,还想靠这个发大财,这心思就不纯了。 法律保护消费者,但不保护这种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首先,向某是职业打假人,短期内提起10宗同类诉讼,其购买行为已超出生活消费所需,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不属于法律倾斜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其次,案涉红酒酒精度为12%,根据国家标准(GB7718),酒精度≥10%的饮料酒可免除标注保质期。 超市标注“8年保质期”虽属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向某未能举证证明酒品存在有毒有害等实质安全隐患,也未造成人身损害。 最后,法院给了个折中的判决:超市把476块钱退给向某,毕竟东西还回去了。但向某想要的5000多块赔偿金,一分没有。 法律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不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只有当食品存在实质安全风险且消费者因购买行为受损时,十倍赔偿才能成立,这也避免了赔偿制度被滥用为敛财工具。 判决下来后,向某脸拉得老长。他本以为是手拿把掐的生意,结果成了白忙活一场。 超市老板也是一肚子苦水,虽然没赔大钱,但惹了一身骚,还得搭上诉讼费。 现如今想靠买过期食品发财这条路,现在是越来越难走了。法律虽然给消费者撑腰,但也不是让人拿来当生意做的。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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