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年11月,德国借口“巨野教案”(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被杀),出兵强占胶州湾。1898年3月6日、清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派李鸿章、翁同龢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此条约是德国强迫清政府在北京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3端10款,德国通过该条约租借胶澳(即胶州湾)及其周边地区99年,此后,青岛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变成德国的势力范围。 条约共分为三端,主要规定如下: 租借领土:清政府允许德国租借胶澳(今青岛),租期为 99年。租借地内的主权名义上归中国,但行政权由德国行使。 修筑铁路:允许德国在山东修筑两条铁路(即后来的胶济铁路),并享有铁路沿线两侧30里(中国里)内的开矿权。 势力范围:山东境内的各项工程(如开矿、筑路等)需先与德国商办,使山东实际上沦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