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很珍贵,但不能用来赌人心!”福建福州,一男子借给10年同学1万元钱,出于信任,没让对方出具借条,直接通过微信,分两次转了过去。谁知,到了还款日子,同学打起老赖,一口咬定没借过他钱。还说转给自己的1万元钱,该1万元是男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男子气愤不已,直接将同学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陈某怎么也没想到,1万块钱,竟把10几年的同学情撕得粉碎,更看清了同学雷某的真面目。 2024年11月,雷某的电话来得很急,语气带着恳求,说信用卡到期急需一万块周转,还拍着胸脯承诺一个月必还。 陈某念着旧情,也觉得同学间不该太生分,压根没好意思提借条。 他当即在微信上分两次,每次转去5000元,凑够了1万。 钱转过去,雷某只收不回,陈某当时心里掠过一丝不安,却又怕显得小气,没在微信里确认借款事宜,两人也没补借条。 转眼1个月到期,陈某试着提了句还款,雷某竟含糊其辞。 再往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到最后干脆翻脸:那是你还我的钱,不是借的! 陈某又气又急,拿出转账记录对质,雷某却死不认账,还拉黑了他的联系方式。 陈某没想到自己最信任的同学会背刺自己,和自己耍起老赖。既然同学无情也别怪自己无意。 他一纸诉状直接将老同学告诉法庭,昔日同学情彻底撕破脸。 雷某称在法庭上一口咬定和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 陈某虽然坚称,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陈某仅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雷某转账10000元的资金交付事实,却无法提供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雷某向他的借款。 而雷某在法庭上坚称,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欠款。 针对这一说法,陈某虽主张早已通过现金方式归还了此前的信用卡套现款项,但未能提供任何收款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10000元为借款,一审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倒苦水:我当初轻信同学借钱,借了4000从来不还,那时候我仅剩2000块,差点没钱过年。他跟我说一个月后还,结果过了十几年还没有一句话,他依旧潇洒,泡妞游玩。 还有人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借!可省去百分之百的麻烦,同学怎么了,一个人一辈子从幼儿园到大学起码有几百个同学,你每个人拿一万去试人心也要花一百万!何必呢,同学这么多,少一个也无妨! 这件事给网友提个醒:不管是同学、朋友之间借钱,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哪怕金额不大,也要在微信里说清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千万不要因为不好意思就不写借条、不留凭证。 尤其是现金还款、现金往来,更要留下记录,不然一旦对方翻脸,自己很难说清。 信任很珍贵,但不能用来赌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