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朗同一男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是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但是7年之间,公司却要求男子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参加点名和短会,于是男子起诉公司索赔2万元的加班费。男子认为每天提前到岗是公司强制要求,实际上是占用了个人的休息时间,法院认为男子提前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工作,没有直接劳动的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于是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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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新朗同一男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是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但是7年之间,公司却要求男子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参加点名和短会,于是男子起诉公司索赔2万元的加班费。男子认为每天提前到岗是公司强制要求,实际上是占用了个人的休息时间,法院认为男子提前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工作,没有直接劳动的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于是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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