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大她21岁的男子,对方承诺“做我女朋友就给生活费”,还当场转账25000元以示诚意。可钱刚到账就被撤回了,之后男子只转了2000元便再无下文。 当女子拿着聊天记录告上法庭索要剩余款项时,法院的判决却让她彻底傻眼:转账前撤回,法律上完全合法。 刚刚还甜言蜜语承诺“会给钱”的男子,转头就让姑娘独自承担了全部诉讼费。这场始于“生活费”的恋情,让我们明白赠与财产在未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 2025年7月,28岁的江西姑娘黄某,和49岁的宁波本地人朱某,他们通过婚介机构牵线,彼此相识。一个是怀揣憧憬的年轻女孩,一个是事业有成的中年男士,两人就这样开始了交往。 随着了解的深入,朱某似乎想要推进这段关系。 2025年9月11日,朱某通过微信给黄某发消息,“看你做不做我女朋友。” 紧接着,他又说:“过两天过来,去你那里?我们好好聊聊,给你一点生活费。” 就在当天下午,黄某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的转账通知短信:25000元已到账。 然而,黄某的惊喜转瞬即逝。没过多久,银行系统显示,这笔转账被朱某撤回了。到账的25000元,像一场短暂的幻觉,消失了。 之后的日子里,黄某开始向朱某催讨这笔钱。 而朱某在微信上的态度,显得颇为复杂。他并没有直接拒绝,反而多次承诺会重新转款。 9月13日,他通过微信给黄某转了2000元,但关于那25000元,却始终没有下文。后来,黄某甚至请红娘出面协调,朱某表示愿意再给5000元了结此事,但黄某觉得这与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没有同意。 无奈之下,2025年11月,黄某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她一是要求朱某支付承诺过的25000元生活费;二是要求对方承担她为维权而花费的3200元法律服务费。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黄某认为,朱某既然做出了承诺,就应该遵守。她向法官展示了那些微信聊天记录,那条被撤回又留下的银行转账短信,以及朱某事后承诺会转账的对话。她坚信,这是对方应当履行的约定。 而朱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两人仅仅是经人介绍相识,见过两次面,远未达到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朱某确实口头提过如果共同生活会给生活费,但那只是一个前提性的意向,而非确定的承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全部请求。 法官在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证据,尤其是那些记录了整个事件经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信息后,认定了该案的事实: 两人相识,男方为推进关系,以“给生活费”为条件提出交往,并曾实际操作过转账25000元,但随后撤回。事后,男方又多次承诺会转款,却只支付了2000元。 法院认为,朱某在微信中所说的“给你一点生活费”,其性质属于一种无偿的赠与。而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是依法有权撤销这个赠与的。朱某第一次转账后又撤回,正是行使了这项权利。 尽管朱某事后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会再给钱,但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新的、希望重新建立赠与关系的“要约”。然而,只要他没有实际再次完成转账,这笔赠与的财产权利就没有发生转移。 因此,黄某要求法院强制朱某履行这笔已经被撤销的赠与,或者履行他事后口头上的承诺,都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那3200元的法律服务费,法院认为,黄某并未聘请律师出庭,且其核心诉讼请求未被支持,这笔费用自然也无从谈起。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情感的世界里,承诺重如千钧。但在法律的框架下,赠与最终还是要看财产是否实际转移? 那么,我们看一下该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货币而言,“权利转移”即指钱款实际到达对方账户。虽然朱某曾发起转账25000元,但他随后撤回了该笔转账。这意味着在法律意义上,该笔款项自始至终未完成“权利转移”。 既然钱款未实际到账,朱某在转账前撤销赠与,是完全合法的。即使他事后在微信上再次承诺“会给钱”,只要没有实际再次操作转账,即完成财产权利转移,法律允许他再次反悔。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