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男子带着扁桃体发炎的妻子去医院治疗,医生说要输液,随后护士给男子的妻子输了头孢曲松钠。谁知挂水才4秒钟,男子的妻子就出现了不适反应,并开始呕吐。然而护士仅仅看了眼,便去找护工拿担架去了。当4分钟后护士赶到时,女子已经昏迷最终不幸身亡。男子认为护士没有积极救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医院应当担责,但医院的做法却令人无比寒心。 据悉,男子的妻子突然扁桃体发炎,感到无比难受,男子便带着妻子前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医生的判断,只需要挂点消炎药水就行了,于是医生给男子的妻子开了点头孢曲松钠,然后让他们取完药后去找护士输液。 护士查看了病历单及药品后,便开始给男子的妻子扎针输液。可谁知才输液4秒钟左右,男子的妻子就出现了不适症状。 男子被吓坏了,立即叫来了护士。而护士一刻也没耽误,直接拔掉了男子妻子手上的针管。 可男子妻子的反应越来越激烈,出现了干呕、头晕目眩等症状,整个人都坐不住了。而此时护士已经去喊护工去拿病床和检测仪过来。 随后两名护工抬来了移动病床,将男子的妻子推进急救室救治,可是男子的妻子最终未能挺住,不幸身亡。 在得知妻子死亡后,男子完全不知所措,明明刚才还鲜活的一个人,现在却成了一具尸体,这让男子无法接受。 事后,男子去调取了监控,然后一遍遍的翻看。他发现从妻子出现身体不适,至护工抬移动病床赶来,差不多耗时4分钟。 男子认为,这黄金的4分钟时间被耽误了,医院肯定有责任的。 然而医院方给出的回复是,患者自身对药物过敏,他们也没办法。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可以给个11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但男子不接受这个人道主义补偿,他认为这是医院的过错,应当进行赔偿,然而现在医院却始终坚持无责,还不让男子见妻子的遗体。 有网友表示,既然是头孢过敏,那就是医院的责任,为什么不做皮试? 还有网友表示,不让家属见遗体是什么意思?医院难道还要毁尸灭迹? 那从法律上来讲,涉事医院是否要担责呢? 首先,男子的妻子是挂的头孢曲松钠,这种药物存在过敏的可能。 目前,对于头孢类的消炎药,并没有规定要求必须做皮试,只需要患者明确告知是否有过敏史即可。 因此,只要医生询问了男子的妻子是否有头孢过敏史,男子的妻子回答说没有过敏史,那医院一方就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告知义务。 其次,男子的妻子在挂头孢时,出现了不适症状,作为医院应当第一时间抢救。 虽然从网传视频来看,从男子的妻子出现不适症状,到护工抬担架过来抢救耽误了4分钟的时间,但这并不能代表医院就存在救助不力的行为。 药物过敏反应和心梗不同,并不是当场按压胸口就行。药物过敏反应可能需要注射抗过敏药物,甚至其他一系列的救助行为,所以救助的方式不同,那所谓的未在黄金时间抢救,就没有了确凿的依据。 《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1224条第1和2项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无需担责。 综上来看,涉事医院是否担责,需要结合以下三点来看: 第一,事前是否询问男子妻子的过敏史; 第二,男子妻子出现不适症状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医院是否实施了积极救治行为。 如果医院能证明这两点已经做到位,那男子的妻子突然头孢过敏并死亡,医院是无需担责的。而医院自愿人道主义补偿,这属于道德规范。 但如果医院无法证明以上两点中的任何一点,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男子可以先去给妻子做尸检以及司法鉴定,随后持证据与医院走诉讼程序处理。 对于本次事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