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

一叶知大事 2026-02-11 11:02:44

“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女子并没有把钱还给婆婆,她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她和丈夫离婚后,前婆婆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15000元,女子却说:保管条已经写了8年,过了时效了,另外双方曾约定,这钱用于家庭开销,自己之前带公公出去旅游等,已经花了不少钱了,剩下的是留给自己女儿的。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地一位雷大爷,出于对儿媳周某的信任,将自己辛苦积攒的115000元现金,亲手交给周某代为保管。   为了让老人安心,周某当场写下一张保管条,明确注明自己替雷大爷保管这笔钱款,会存入银行,并且每年将存款产生的利息送到雷大爷手中。   彼时的婆媳和睦,翁媳融洽,雷大爷满心以为,把钱交给自家人保管,既能放心,也能图个方便,从未想过,这笔信任之下的托付,日后会成为反目成仇的导火索。 平静的日子过了三年,2020年6月,雷大爷不幸离世。   按照常理,周某作为保管人,理应在老人去世后,主动将保管的钱款交给老人的家人,可她却选择了沉默,始终没有提及这笔钱的归还事宜。   而雷大爷的家人,也就是周某的婆婆徐大妈和丈夫一家,念及亲情,又想着周某或许有难处,一时之间也没有主动追问,双方就这样相安无事地相处着,仿佛这笔11万5千元的保管款,从未存在过。 这份表面的平静,终究没能持续太久。   2024年7月,周某与丈夫的感情出现裂痕,两人经过协商,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   曾经的婆媳,变成了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徐大妈这才意识到,必须要回丈夫交给周某保管的那笔钱——如今周某已经不是自家儿媳,再让她保管这笔属于丈夫遗产的钱款,既不合理,也不放心。 随后,徐大妈拿着当年周某写下的保管条,多次找到周某,要求她返还那115000元存款。   可让徐大妈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的态度变得异常强硬,不仅拒绝返还钱款,还找出了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丝毫没有顾及当年的亲情和雷大爷的信任。 周某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   她声称,当年的保管条已经写下8年之久,而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只有3年,如今早已过了时效,就算徐大妈告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个理由,则是这笔钱款已经用于家庭开销,剩余部分理应留给自己的女儿。   周某表示,当年雷大爷曾口头约定,这笔保管款可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些年她带雷大爷出去旅游,花了不少钱,另外雷大爷也曾从她这里拿走一部分钱,再加上她每年给雷大爷的利息,剩下的钱款,雷大爷生前承诺过,要留给自己的孙女,也就是周某的女儿,作为学习和生活费用,所以她没有义务返还。 面对周某的狡辩,徐大妈既气愤又无奈。   她始终认为,丈夫当年将钱交给周某,只是让她代为保管,并不是赠与,双方的保管关系有保管条为证,合法有效。   如今丈夫去世,这笔钱就属于丈夫的遗产,自己和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继承这笔钱款,周某没有任何理由私自占有。   而周某所说的口头约定和家庭开销,徐大妈一概不予认可,她表示,周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说法,所谓的开销记录,也只是周某单方面书写,没有雷大爷的签字确认,根本不能算数。 多次沟通无果后,徐大妈彻底看清了周某的真面目,她知道,想要通过协商要回钱款已经不可能,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周某所说的钱款用于家庭开销、剩余部分留给孙女的说法,法院认为,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她提交的开支记录是单方面书写,没有雷大爷的签字确认,也没有其他相关凭证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雷大爷去世后,这笔保管款属于其遗产,徐大妈和其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而雷大爷的儿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将全部权益交给徐大妈,因此徐大妈有权要求周某返还钱款。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徐大妈115000元本金,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近年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这场持续许久的纠纷,终于以法律的公正,还给了徐大妈一个公道,也给那些试图借亲情之名贪占他人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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