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2岁男子因怀疑妻子与前男友有染,在多年前就分房睡。后来,男子试图重拾亲密,却

洋仔说法 2026-02-10 21:42:49

一52岁男子因怀疑妻子与前男友有染,在多年前就分房睡。后来,男子试图重拾亲密,却被妻子严词拒绝。不料,男子一股无名火猛然窜起,顺手抄起床边的鞋带,死死捆住了妻子的双手,不顾她的挣扎与哭泣,强行与她发生了关 系。男子发泄完怒气后,没有解开束缚,反而搬来一个铁盆,倒入黑漆漆的木炭。男子蹲在床边,声音低沉而骇人:“不如我们一起走算了。” 说着,他用打火机点燃手中的纸,逼迫妻子原谅。妻子含泪点头,男子才解开了那早已勒出红痕的鞋带。然而,妻子在他松绑后,立刻逃离并报警。等待男子的,却是牢狱之灾。   陈启明与李婉雯结婚30多年。   1993年,陈启明与李婉雯满怀憧憬地结为连理,也曾有过温馨的日常与相互扶持的岁月。   然而,时间的长河冲刷之下,激情难免褪色,生活的琐碎与平淡成为主调,经常发生争吵。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婉雯与昔日前男友重逢并见面。   此事不知如何传入了陈启明的耳中,在他心中投下了巨大的阴影,怀疑的种子一旦种下,便在猜忌的浇灌下疯狂滋长。   陈启明开始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认为那次见面是旧情复燃的征兆。   由此,夫妻关系急转直下,争吵、冷战取代了沟通与理解,情感的隔阂最终演变成空间上的隔离,两人开始了分房而居的生活。   在同一屋檐下,他们却活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陈启明内心充满了痛苦与愤懑,他感到妻子正在“逐渐疏离”自己,昔日的爱人变得冷漠而遥远。   2022年10月17日,或许是被长期的压抑和猜忌冲昏了头脑,或许是试图以极端方式找回对关系的掌控感,陈启明在这一夜,走向了无法回头的犯罪之路。   他走进了李婉雯的房间,提出了发生关系的要求,这在一个正常、健康的婚姻关系中,本应是夫妻亲密的互动之一。   然而,在他们当时已形同陌路、分居且毫无温情的情境下,这一要求显得突兀且充满压迫感,李婉雯明确地、坚决地拒绝了。   陈启明没有试图沟通,而是选择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   他找来鞋带,用以捆绑妻子李婉雯的双手。   在妻子双手被缚、丧失自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陈启明强行与她发生了关 系。   然而,罪行并未就此停止。   事后,陈启明并未立即为妻子松绑,反而将事态推向另一个更令人恐惧的层面,他取来了炭盆,将炭块放入盆内,并向被捆绑着的李婉雯扬言,要和她一同“烧炭寻短”。   为了强化这种恐吓的效果,他甚至在炭盆边点燃了纸张,借此极端方式,要求妻子“原谅”自己先前实施的暴行。   李婉雯待陈启明最为其松绑后,抓住机会,果断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报后迅速介入,将陈启明拘捕,开启了刑事司法程序。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陪审团退庭商议,达成了一致裁决:认定陈启明所被指控的“强 奸”及“刑事恐吓”两项罪名全部成立。   2026年2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处陈启明有期徒刑6年。   有人说,陈启明与李婉雯发生关系时还是夫妻关系,不应该认定为违法犯罪。   那么,从大陆刑法角度,陈启明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启明使用鞋带捆绑妻子双手,在妻子明确拒绝后强行发生了关 系,完全符合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已明确,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感情破裂、分居等,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男女关 系,可构成强J罪。   这意味着,陈启明虽然与李婉雯系夫妻关系,其行为即便发生在大陆,其行为仍然构成违法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293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可见,陈启明的放炭、点火、扬言自杀等恐吓行为,若被认定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到本案,即便按照大陆刑法,陈启明的行为同样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且系独立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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