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花15580元买了条裤子,结果穿了一天就勾线了,店家拿回去修补后,男子觉得效果不是很好,便要求换货或退货,可店家给出的解决方案,却让男子大失所望,网友: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 事情得从头说,王先生于1月15日,逛商场时相中了一条裤子,15580元一条,眼都没眨就付了。 当时,店员又是量尺寸又是裁裤脚,服务到位得很。 新裤子上身,第二天穿去上班,1月17号就出事了,裤腿莫名其妙勾了线。 王先生懵了,没碰钉子没蹭墙,正常走路能勾线?这质量是纸糊的? 找店家,人家倒是没赖账,拿回去修。可修完拿回来一看,那勾丝的痕迹还在,跟没修一个样。 这下王先生不干了,要求退换。 店家脸一变,理由来了:裤脚裁过,属于个性化改衣,影响二次售卖,不退不换。 这理由听着就离谱,剪裤脚是谁干的?是店家自己!现在出质量问题了,反倒成了顾客的错? 按这理,去饭店吃饭,厨师手抖盐放多了,是不是还得怪顾客嘴张开了? 店家咬定,总部检查过,没质量问题,真要觉得有问题,行,自己找第三方检测去。 这就是典型的店大欺客,普通人谁有那闲钱和精力去搞检测? 一万五的裤子,穿一天就废,这不符合基本使用性能,还需要检测?店家就是赌你耗不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退、换、修是消费者的权利。 店家说的“改衣影响售卖”,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裁裤脚是店家提供的服务,不是消费者自己拿剪刀乱剪的。 因为店家提供的服务导致无法二次售卖,这责任得店家自己背,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店家说没质量问题,那就得店家拿出证据。 现在裤子就在那,勾线是事实,除非店家能证明这勾线是王先生故意用刀子划的,否则就得认账。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店家主张合格,就得证明,光靠嘴说“总部检查”可不行,总部离那么远,看照片能看出个啥? 王先生的诉求一点不过分,甚至可以说很克制,没要三倍赔偿,就想退掉这残次品。 店家却觉得他在无理取闹,拿个七千块的浴袍来打发人呢? 网友说“贫穷限制了我们想象”,其实限制想象的不是贫穷,是这种傲慢。 一万五的裤子,质量跟地摊货似的,售后还这么霸道,真要让店家这套路成了,以后谁还敢买奢侈品? 买了就得供着,稍微出点问题就是“使用不当”,就是“改衣影响售卖”,消费者成了冤大头。 如起诉到法院,店家这“改裤脚”的挡箭牌大概率得碎,裁裤脚属于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让裤子更适合王先生穿着。 裤子的质量有问题,从给付义务不能成为免责金牌。就像买电视,店家帮你装挂架,结果屏幕碎了,能因为装了挂架就不给退吗? 现在是店家觉得委屈,改了裤脚没法卖,王先生觉得冤,花大钱买罪受。 但这因果关系得搞清楚,是因为质量差才要退,不是因为退了才质量差,店家现在的策略就是拖,拖到你没脾气,但王先生显然不想忍。 店家提出的补偿方案,本质上是单方面变更合同,我买裤子,你给浴袍,问过我同意吗? 这就是强买强卖,消费者有选择权,不是店家给啥就得接啥,这种法律常识,店家不可能不懂,懂还这么干,就是欺负人。 王先生坚持退货,法律上绝对支持,质量瑕疵是根本违约,店家不能因为自己提供了附加服务(改裤脚)就免除主合同义务(提供合格品),这在民法也是通理,附加服务没做好,那是另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店家这波操作,不仅蠢,而且坏,蠢在不懂法,坏在欺负人。以为拿个浴袍就能把人打发了,结果把人惹毛了。 现在的消费者,懂法的多,较真的也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品牌再大,也经不起这么折腾。 一万五的裤子穿一天就坏,店家好自为之吧,别等到口碑崩了才后悔。 那条勾线的裤子,建议王先生留好,别让店家销毁了,这是核心证据,真要检测,还得靠它。 店家以为送个浴袍就能了事,太天真了,王先生要的是公道,不是施舍,这一万五,必须退得明明白白。 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谁对谁错,大家心里都有杆秤。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王先生买裤子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勾线问题,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王先生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店家以“个性化改衣影响二次售卖”为由拒绝,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裁裤脚属于店家提供的服务,若因服务导致商品质量问题,店家不能以此转嫁责任。 店家提出继续修补或赠送浴袍补偿,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侵犯了王先生的选择权。 若裤子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店家还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店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店家应该退货或退款并承担检测费用。如果店家能证明勾线是王先生使用不当造成,也可免责。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商家以改裤脚为由拒绝退换,是否合理?王先生坚持退货,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