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两家养生馆和女技师各进行了4次有偿亲密行为,7个月后,民警顺藤摸瓜

梅姐说法 2026-02-07 05:56:47

内蒙古,男子在两家养生馆和女技师各进行了4次有偿亲密行为,7个月后,民警顺藤摸瓜查到了男子,男子认为自己已经过了处罚时效,大大方方承认了,谁知道最后还是被拘留了10天,罚款3000元。男子大怒,认为民警办案程序不合法,起诉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据裁判文书公布,2023年12月24日,民警侦破一起盗窃案时,意外发现嫌疑人手底下还有多个从事那种职业的妙龄女子。 通过几天的讯问审查,民警得知嫌疑人长期介绍手下女子到两家养生馆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在调查养生馆的资金流水时,民警发现了一个多次在这两家店消费的可疑人员胡某某。 经查明,胡某某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到2023年10月9日结束,各自在这两家店消费了4次,每次的消费金额都不是养生项目,而是有偿亲密活动的消费。 也就是说,胡某某在短短半年之内,就非法交易了8次。 2024年5月20日,民警传唤了胡某某,以证人身份讯问此前在养生馆的交易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胡某某在2023年4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在两家养生馆各进行了4次有偿亲密行为,构成嫖 娼,且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应当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胡某某此人懂点法律,他算了算,他最后一次去养生馆消费到他被传唤,已经过去了7个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就不再处罚。 胡某某认为,自己虽然违法了,但过了处罚期限,所以也没隐瞒,坦然交代了在养生馆的违法行为过程。 胡某某以为自己不会受到处罚,谁知道2024年10月25日,民警联系了胡某某,让他过来接受处罚。一星期后,胡某某被民警处以了10日行政拘留,还被罚款3000元。 胡某某不服,他认为,自己虽然违法了,但已经过了处罚时效,另外,民警的办案期限也超过了法定时限,也就是说,民警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应该认定为无效! 于是,胡某某申请了暂缓执行,并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支持了民警的处罚决定。 胡某某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一审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胡某某最后一次消费到被传唤已过去7个月,但在其违法行为结束后不久,2023年12月24日,民警侦破盗窃案时就意外发现了胡某某的违法线索,也就是在6个月内,胡某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 所以,民警对胡某某的处罚并没有超过处罚时效。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一审认为,民警2023年12月24日发现线索,2024年10月25日才让胡某某接受处罚,确实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 不过,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本案中,胡某某违法行为明确,且有胡某某本人供述及养生馆老板证词,自己转账记录等证据支撑。 民警从发现胡某某的违法行为,到对他进行处罚,虽然确实超过了办案期限,但对胡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没有对胡某某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也就是说,一审认为民警超出办案期限,程序确实存在违法,但不予撤销。 最终,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0 阅读:1135

猜你喜欢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