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果某在菜地种地时遭遇同村夏某两次侵害,第一次被搂抱、触碰隐私部位,第二天又遭侵害且玉镯被损坏。果某又羞又怒果断报警,可因菜地位置偏,无监控和目击者,夏某又否认,警方因证据不足未处罚。果某咽不下这口气,将夏某告上法院,索赔2.6万,这笔钱涵盖就医、身体损伤及玉镯损失费用,但仅凭她单方陈述,这场官司能否打赢存疑。 这事儿说出来真让人憋屈,明明受了天大的欺负,又是报警又是验伤,最后闹到法庭上,受害者竟然还输了官司。广东中山的果大姐这回算是尝到了什么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她把那个姓夏的男人告上法庭,要他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再加上一只玉镯的钱,总共两万六千块。结果呢?法院判下来,一分钱没赔,驳回了全部诉求。 哪怕那个姓夏的在法庭上装得跟没事人一样,果大姐也拿他没辙,究其原因,就卡在了“证据”这两个字上。 咱们把时间倒回去看看这事儿到底多气人。事发那天,果大姐正在中山的一块菜地里干农活,那地方偏僻,平时也没啥人往来。 谁知道同村的那个夏某,早就盯上她了。这男的就像个鬼魅一样,冷不丁从旁边窜出来,二话不说冲上去就对果大姐动手动脚,甚至还把手伸向了隐私部位。 果大姐当时那是又惊又怕,整个人都懵了,好不容易挣脱开,第一时间是赶紧跑去医院做了个检查。当时她心里还存着一丝侥幸,想着都是乡里乡亲的,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只要以后离这无赖远点就行了。 可坏人哪里会因为你的忍让就收手?恰恰相反,这夏某看果大姐没报警,胆子反而更肥了。 距离第一次被骚扰还不到一天的时间,这男的竟然又跑来了!这一回他更是肆无忌惮,动作比上次还粗鲁,在推搡拉扯的过程中,直接把果大姐手上戴着的一只玉镯给弄断了。 要知道,这镯子果大姐平时宝贝得很,根本舍不得戴,这回彻底碎了,那是既心疼又愤怒。 泥人还有三分火气呢,更何况是被欺负到这份上?果大姐这回不再忍气吞声,当场报了警。警察来得挺快,可到了现场一看环境,心里也是咯噔一下。这菜地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别说高清监控了,连个路灯都没有,周围更是找不到一个能作证的目击者。 这时候夏某就开始耍无赖了,面对警察的盘问,他把头摇得像拨浪鼓,死活不承认自己干过这事儿,甚至反咬一口说果大姐是故意诬陷他。 警察办案那是得讲究真凭实据的,总不能凭感觉抓人吧?现场没监控、没证人,除了果大姐的一面之词,确实拿不出能直接定罪的铁证,所以行政处罚这块儿也就没法落实。 果大姐心里那个恨啊,明明被骚扰了,镯子也碎了,还得看着坏人逍遥法外?她一咬牙,直接要把夏某告上法院,心想法律总该给我个公道吧?那两万六的索赔里,每一笔都是她的血泪账。 可真到了打官司的环节,现实比想象中还要残酷。法庭是个讲证据的地方,不是比谁嗓门大、谁更委屈。果大姐手里攥着的,除了她自己嘴里说出来的话,就只有几张医院的就医单据。法官拿过来一看,这证据链完全是断的。 你想啊,现场没有物证,没提取到夏某的指纹或者毛发,也没有录音录像证明当时夏某就在现场并且实施了侵害。 虽然民法典里规定了侵害他人要赔偿,但有个核心前提,就是你得证明“坏事是他干的”以及“你的损失是他造成的”,这两者之间得有因果关系。 现在的情况是,果大姐说是夏某干的,夏某说是果大姐编的,在没有第三方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就是典型的“罗生门”。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果大姐既然说是夏某弄伤了她、弄坏了镯子,那举证的责任就在她肩上。 可惜,她拿出的证据实在太单薄,没法形成一个闭环,法官在法律层面没法认定夏某存在过错。最后,判决结果下来,果大姐败诉,那两万六的赔偿自然也就泡了汤。 这事儿听着让人窝火,但也给咱们提了个醒,有时候光有理是不够的,还得会留证。 其实这案子要是当时果大姐能多留个心眼,未必就是死局。比如说,事后有没有给夏某打过电话或者发过微信? 哪怕是在聊天里套那小子的话,只要他回了一句哪怕是辩解的话,都可能成为证明他在场的间接证据。再或者,周围村民虽然没看见事发经过,但有没有人知道夏某平时的人品作风?甚至哪怕能找到夏某在那两天去过菜地附近的行踪轨迹,也能把证据链补上一环。 归根结底,这个案子就是一堂活生生的普法课。尤其是在那种没有监控的偏僻地方,一旦遭遇这种烂人烂事,千万别想着忍一忍就过去了。第一时间要做的,除了保护自己,就是赶紧掏出手机录音录像,或者立刻给亲戚朋友打电话,让他们知道发生了什么,把事情固定下来。要是等到事过境迁,痕迹都没了,再想去维权,那难度可真就是难于上青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