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董女士通过熟人定了一辆车,车到了后,董女士按照对方要求付了3500元的运输

芹姐说法 2026-01-12 11:53:14

福建,董女士通过熟人定了一辆车,车到了后,董女士按照对方要求付了3500元的运输费和代办费,以及16000余元保险。此后董女士的车被人剐蹭,报保险时被告知,她的保险早就被熟人退了,退费14800余元,董女士念在熟人的面子上没有追究,只让她返还退回的保险费,谁知熟人拒不承认,还在亲朋好友面前说,退费的钱早就给董女士了。 据第一帮帮团报道,2024年12月初,董女士在熟人王女士上班的店里看中了一辆车。 不巧的是当时店里没有现车,王女士说可以从外省给董女士调车。12月9号,董女士同意了,在店里交了定金,王女士便紧锣密鼓地张罗起了这件事。 不几天,车调回来了,王女士电话通知了董女士,还热情地对董女士说,让她去店里看看,顺便规划一下车衣、脚垫和内饰,让董女士在她店里做。 董女士过去了,王女士满脸带笑,拿出一张纸,开始给董女士报价。结果一算账,这些东西要3万多元。 董女士觉得有点贵了,就说不在王女士这里定做。 谁知这句话一出口,王女士立马翻脸,毫不客气地说:“我要知道你不在我这里做,我都不会给你调这辆车!你这辆车我根本没有赚你的钱!” 不等董女士做出反应,王女士又说:“行,你什么都不用在我这里做,我现在拿计算器,你把账给我付一下!” 董女士也被王女士弄出了火气,说:“付什么账你说吧!” 王女士拿出计算器,噼里啪啦一顿按,说:“车辆运输费3000元,落户和车牌代办费500元,保险16000多,加一起一共2万元。” 董女士觉得保险16000多元太贵了,但碍于熟人的情面,并没有说什么。 随后,王女士给董女士发了一份电子版的保单,保单上写着投保人为王女士,被保险人为董女士。 董女士确认了后,给王女士转过去了20100元,多出来的100元是付给她的油费。 新车买下11个月的时候,董女士的车被人剐蹭了,车轮毂被刮,前侧脸被撞。 董女士赶紧报保险,谁知对方告诉她,她的车辆保险已经失效了。 董女士非常惊讶,立即反驳,她的车是2024年12月买的,保险应该到12月才到期,现在是11月,怎么可能失效呢? 对方告诉董女士,她的商业险起保时间是2024年12月21日,终保时间是2025年1月4号。 原来,王女士竟然瞒着董女士,将她的商业险退保了。 因为当时保险是王女士代办的,而董女士不知道保险还要过户。 王女士退保后,退回的14818.52元全部进了她自己的口袋。 董女士虽然生气,但念在和王女士是熟人,双方还有共同的亲戚,最后还是决定不追究王女士的责任,只让她退回14800余元的保费。 谁知,王女士竟然死不承认,还到处说这些钱她已经退回给董女士了,董女士问她退回来多少、以什么方式退的、具体哪天退的,王女士就再也不回她信息了。 王女士私自退掉董女士的保险,导致董女士车子被剐蹭后无法理赔,王女士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董女士的损失应该怎么办? 首先,董女士委托王女士代办车辆运输、落户车牌以及保险等事宜,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董女士作为委托人,将相关事务委托给王女士处理,王女士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处理这些事务,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 王女士作为受托人,无权退掉董女士的商业险。 虽然保险的投保人是王女士,但被保险人是董女士,且董女士支付了保险费用,董女士才是保险权益的实际享有者。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王女士在未得到董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掉商业险,违反了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王女士退回的14800余元的保费,属于董女士所有,王女士将这笔钱据为己有,属于侵占他人财产。 王女士违反了委托合同中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致使董女士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应赔偿董女士因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擅自退保行为,侵害了董女士的保险权益,导致董女士在车辆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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