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2岁女孩,因为不会写英语单词,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她回家之后,看着那些英语

每日案论 2026-01-11 17:31:29

江苏,12岁女孩,因为不会写英语单词,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她回家之后,看着那些英语作业,她觉得累了,不想活了,就吞下100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女孩母亲起诉英语老师和学校。 “如果没有英语作业,我的女儿是不是还活着?”马女士不停地问自己,她非常后悔给女儿转了学,如果不给女儿转学,女儿不遇到那个英语老师,女儿也就不会因为英语作业而离世。 马女士和前夫离了婚之后,她就发誓,她的时间要好好陪伴女儿,在大城市立足,给女儿争取更多的学习资源,陪女儿把学习学好。 为此,她给女儿转到了一所不错的学校,可就是这个决定,让她的女儿走上了不归路。 自从转到新的学校,马女士就没有接到过学校的电话,老师也没有打电话给她,开学10多天过去,她没有接到老师的电话,她也就认为孩子在学校,融入了新的学习环境。 本来她的女儿就很活泼开朗,经常和陌生人有自来熟的感觉,她也很相信女儿,能够在新的学校,很快交到朋友。 孩子那么开朗,老师又没有打电话给她, 马女士对女儿很放心。 正好那段时间,马女士的母亲心脏有问题,那天她正好陪母亲在医院,她还担心在家的女儿,是否有在好好学习。 结果那天晚上,她和女儿就阴阳相隔了。 女儿给她留下一份遗书,遗书上说,她太累了,她不想醒过来了,日复一日的学习,让她很烦躁,还有那些不会写的英语单词,一次不写就会被老师叫进办公室沟通和辅导,回来之后还要被同学们嘲笑胖,这样的学习,这样的学习环境,她累了,她让亲人不要救她。 看到女儿留给她的遗书,马女士这才意识到,平时活泼开朗的女儿,原来有这么大的精神压力。 她看着女儿床上的那一堆英语作业,感到非常的心痛。 女儿才12岁,她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女儿拉扯长大,她精心培育了女儿12年,她无微不至地照顾了女儿12年,却因为英语作业,让她失去了女儿。 她看着那些英语作业,再也无法平静内心的愤怒,如果没有这些英语作业,她的女儿或许还活着。 为什么马女士对英语作业会有这么大的情绪? 原来,马女士的女儿转学之后,遇到的英语老师,或许比较严格,一次不写作业,就会被叫到办公室沟通或者辅导。 她的女儿就是因为不会写英语单词,被老师叫进了办公室,她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更无法承受,来到新的学习环境,同学们会嘲笑她胖。 胖不是她所能控制的,学习也不是她能随心所欲的,这样一日复一日的学习,早就让她疲惫不堪。 她这才留下遗书,将外婆治心脏的药,一次吞下100粒,她迷上了双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女儿离世后,马女士时常会心情烦躁,她会来到女儿的坟前,静静地陪着女儿,女儿在哪,她的家就在哪。 女儿是因为英语作业离世的,这与英语老师的教育息息相关,如果英语老师没有逼得这么紧,她的女儿或许就不会离世。 自从女儿离世之后,陪伴女儿的两只小狗小猫也跟着离世了,她梦到女儿在梦中变成黄色的蝴蝶来找她,女儿梦中喊道:“要替我讨回公道。” 梦中的女儿,没有了往日的活泼开朗,多了一份不甘,马女士决定为女儿讨回公道。 她起诉了英语老师和学校,因为他们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才导致学生轻生离世。 那么马女士的女儿做出这样的举动,老师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这就要确定英语老师布置作业是否合理?如果英语老师布置作业确实不合理,并且过于严格要求学生,导致学生产生轻生的心里,那么老师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老师有过错,老师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英语老师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自己才任课十几天,和马女士的女儿才接触十几天,马女士的女儿就因为英语作业轻生,他不知如何自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英语老师无法证明自己的教育行为,和马女士的女儿的离世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老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不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女士的女儿离世和英语老师的教育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那么你觉得英语老师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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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老白

老白

1
2026-01-12 05:53

狗屁文章。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马女士是原告,诉讼中她须举证证明女儿的自杀与英语老师的个别辅导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被告英语老师自己证明自己的个别辅导行为和马女士女儿的自杀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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