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人够狠!”重庆一女子犯罪,被判4年8个月,结果,女子被检查出怀孕,只能监外执行。 可蹊跷的是,此后每逢哺乳期结束、收监程序即将启动时,她就再次怀孕,4年间靠着这个办法,始终没走进监狱大门。 法律规定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监外执行,初衷是基于人道主义保护母婴权益,彰显法律的温度,可这样的善意,不该成为违法者逃避惩罚的工具。明眼人都能看出时间点的巧合,很难不让人怀疑这是故意为之。 当然,认定“恶意怀孕”确实存在现实难点,怀孕属于生理行为,不能单凭时间巧合就下定论,必须拿出能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这也是司法执行中面临的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任这种行为,否则不仅会让刑事判决的惩戒效果落空,还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制度,建立针对多次以怀孕为由监外执行人员的专项审查机制,明确“恶意规避”的判定标准,比如核查生育的真实性、当事人对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等。一旦认定存在恶意,就应该依法收监,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绝不能成为违法者的“护身符”。只有堵住执行漏洞,才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