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离异女子与一自称同样离异的男子交往,怀孕后,才得知对方骗了自己,对方

律安说法 2026-01-08 19:38:41

四川南充,一离异女子与一自称同样离异的男子交往,怀孕后,才得知对方骗了自己,对方一直处于已婚状态。女子一怒之下,自行做了流产手术,而后男子讨说法,结果反又遭到男子的多次辱骂、威胁。女子忍无可忍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承担流产手术的费用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约4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南充中院) 据悉,2022年2月,已婚男子何某经人介绍后与离异女子刘某结识。 何某谎称自己也处于离异状态,当月下旬便与刘某开始交往。 2023年7月,何某更是与刘某直接同居在一起。 2024年初,刘某检查出怀孕,刘某发现原本说要与自己结婚的何某反而不再积极,一番调查后这才发现何某还处于已婚状态。 刘某的心情可想而知,又想到不能兼顾工作和孩子,便独自做了流产手术。 术后,刘某越想越憋屈,想向刘某讨个说法,怎料又被何某使用“破烂货”“我不会让你安宁”等词汇辱骂、威胁。 刘某随后遂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赔礼道歉、承担流产手术的费用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约4万元。 面对刘某的控诉,何某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辩称:第一、自己与刘某都曾对各自的家庭有过深入接触,自己即便没有自己已婚,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有所察觉核实。 第二、即便自己存在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但是后续发生关系和怀孕都是双方自愿的结果。 第三、无证据证明刘某所怀的孩子是自己的。 第四、作为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应预见并自愿承担可能怀孕的风险,人流手术及相关费用是该自愿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之一。 退一步说,刘某所怀的孩子即便是自己的,也是刘某与自己自愿发生关系的结果,刘某在没有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决定流产,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 法院怎么判?何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何某明知自身婚姻状况会直接影响其与刘某是否能够建立恋爱关系,却从交往之初即选择隐瞒,核心目的是在维系原婚姻关系的同时获取婚外情感满足,属于故意追求欺骗结果的恶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且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刘某在本案中已就怀孕时间及与何某的恋爱时间进行初步举证,刘某怀孕的时间系与何某恋爱期间内,而何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刘某所怀小孩与何某不具有亲子关系。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刘某所怀小孩与何某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我国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使刘某私自选择结束妊娠,亦系刘某合法行使生育权的行为。 不过,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何某的婚姻状况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当预见到未婚先孕的后果,在与何某相识至交往期间均未就何某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且自愿在未与何某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其发生关系并怀孕,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怀孕并进行人流手术导致的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何某隐瞒婚姻状况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欺骗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及情感信任,导致刘某因“被第三者”的身份承受社会评价降低的心理压力,且何某在聊天中对刘某使用“破烂货”等侮辱性、威胁性言辞进行攻击,内容明显带有负面感情色彩,贬损了刘某的人格尊严,也已构成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犯,应当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刘某的医疗费为2700余元、误工费为2700余元,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为5000元,即刘某的损失共计为1.1万余元。 认为何某承担8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何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限期赔偿刘某8000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何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刘某也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但认为何某对刘某的辱骂仅限于二人聊天的记录并未对外公布,不为不特定的公众所熟知,并未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必须是严重损害。对于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视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应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刘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的行为导致其重度抑郁等精神严重受损。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向刘某赔礼道歉,酌定何某赔偿刘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不当。 综上,改判何某限期赔偿刘某4800余元损失。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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