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一女子未婚先育,男友因涉嫌犯罪被关押,自己既无收入又不敢告诉家人,面对

洋仔说法 2026-01-07 23:37:43

陕西西乡,一女子未婚先育,男友因涉嫌犯罪被关押,自己既无收入又不敢告诉家人,面对嗷嗷待哺的婴儿,她绝望地萌生了送养的念头。经朋友牵线,女子将孩子送给一对夫妇,这对夫妇主动提出愿给一笔“感谢费”4万多元。女子没有讨价还价,只是拖着产后虚弱的身体,两次去看守所征求孩子父亲的同意。在得到对方“无力抚养,由你决定”的答复后,她才与这对夫妇签下送养协议,其中特意写下了自己日后探望的权利。万万没想到,女子送孩子事情败露,被警方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女子“卖女儿”,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女子不服,提起上诉,迎来转机。   2014年,女孩樊某与男友秦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2017年2月,樊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这份喜悦并未持续太久,生活的风暴接踵而至。   同年9月,就在樊某孕期已近七个月时,男友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关进了看守所。   突然之间,樊某的天空塌了,她未婚先孕,男友身陷囹圄,自己不仅失去了经济依靠,更因传统观念和家庭压力,不敢将实情告知家人。   腹中的孩子一天天长大,巨大的现实压力和孤立无援的处境,让樊某第一次萌生了一个痛苦而无奈的想法,为孩子寻找一个有能力的家庭。   朋友洪某得知了樊某的困境,一次交谈中,洪某提起自己认识一对夫妇,黄某和她的丈夫。   这对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但两次尝试昂贵的“试管婴儿”技术均告失败,求子之心迫切,也流露出希望收养孩子的意愿。   很快,黄某主动联系上了樊某,在沟通中,黄某坦诚地表达了对孩子的渴望,并主动提出,如果樊某愿意将孩子送给他们抚养,他们愿意支付一笔“感谢费”,以补偿樊某生育的辛苦和表达感激之情。   对于这笔钱,身心俱疲、经济拮据的樊某没有拒绝,但她也并非主动索要。   樊某并非草率决定,她认真了解了黄某夫妇的情况,黄某夫妇能给孩子提供安稳成长环境的机会。   2017年11月,怀着复杂的心情,樊某第一次前往看守所,试图与男友秦某某商议送养孩子的事宜,但当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2月25日,樊某在医院产下了一名女婴,在孩子出生前后及住院期间,热心的黄某赶到医院帮忙照料,并主动垫付了约5000元的医药费。   12月30日,樊某再次前往看守所,这一次,她将情况详细告知了秦某某。   面对铁窗和同样无力改变现状的现实,秦某某最终表示,自己身陷牢狱,确实无力抚养孩子,由樊某自行决定孩子的去向。   2018年1月2日,在孩子出生一周多后,樊某与黄某夫妇签订了一份《送养协议》,其中明确了送养后樊某作为生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等内容。   同日,黄某夫妇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向樊某支付了现金4.3万元。   为了感谢中间人洪某的牵线搭桥,他们也向洪某支付了2000元“介绍费”。   加上之前垫付的5000元医药费,黄某夫妇为这次收养共计支出约5万元。   随后,黄某夫妇将女婴带回家中,开始了悉心抚养。   2019年,检察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樊某、黄某、洪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樊某在送养过程中收取了高额钱财,其行为已超出了民间送养的范畴,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黄某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洪某因“介绍”拐卖,也分别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一审判决后,三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院指出,樊某因男友被羁押、自身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新生女儿等客观困难,在考察了收养方黄某夫妇具有真诚收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基础上,决定将女儿送予其抚养。期间,收养方主动提出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感谢费”,樊某予以接受。   纵观全案,樊某送养子女的初始动机是为了解决子女的抚养困境,过程中的考察、协商、签约行为均围绕“择良家而送”展开,其主观上不具备将亲生女儿作为商品出卖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院认为樊某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相应地,黄某夫妇支付钱财系基于收养而自愿给予的补偿和感谢,洪某的介绍行为系帮助促成送养,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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