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女子收15万彩礼后坚持丁克,这算不算婚姻诈骗? 近日,一桩围绕彩礼、生育展开的婚姻纠纷在网络上掀起热议,不仅暴露了婚恋关系中的信任危机,更让“婚姻诈骗”的法律界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兆先生满心欢喜拿出15万彩礼,迎娶二婚的李女士,他心中早已勾勒出组建完整家庭、养育儿女的温馨图景,可这份期待在婚后迅速化为泡影。 据了解,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李女士起初提出8万8彩礼加五金折现,合计15万元的要求。兆先生父母起初觉得金额过高,但架不住儿子坚持,再加上李女士多次主动催促结婚,还口头承诺“婚后会尽快生孩子”,兆先生最终凑齐彩礼完成婚礼。可婚礼刚结束,李女士便彻底变了样:新婚夜选择与闺蜜同住,未与兆先生同房,之后更是长期分居,两人的婚姻如同“名义上的摆设”。 眼看着抱孙子的希望愈发渺茫,兆先生的家人多次主动催促生育,李女士却以工作忙、需照顾年幼弟弟等理由推脱,直到被催得无法回避,才坦言自己早已决定丁克,这辈子都不会生孩子。这番话让兆先生一家如遭雷击,男方父亲气愤地质问:“你想丁克我们管不着,但不能婚前隐瞒来害我们啊!要是早说丁克,我们根本不会同意这门婚事,15万彩礼难道就这么打水漂了?” 这起事件将婚姻、金钱、生育三大敏感话题摆上台面,不仅是两家人的矛盾,更折射出价值观的激烈冲突与现代婚姻中个人意愿与社会期待的复杂交织。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分享了相似案例:有女子婚后谎称月经不调、难以受孕,婆家四处求医问药,她却拒不配合,等到结婚满一年便提出离婚——而满一年恰好是彩礼难以追回的节点。正如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你只想脱个单,组建安稳的家,她却只想借着婚姻的幌子脱贫。”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婚姻诈骗?根据法律定义,婚姻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行为”的双重认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李女士婚前隐瞒丁克核心意愿,婚后长期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且婚前主动索要高额彩礼,虽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婚姻核心诉求的重大隐瞒,但直接认定为“婚姻诈骗”仍存在法律障碍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读指出,接触式婚恋诈骗的认定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图难以证明,需综合审查预备行为、钱款用途、是否存在多重婚恋关系等因素 。本案中,若要认定李女士构成诈骗,兆先生需举证证明其在婚前就具有非法占有彩礼的故意,且通过隐瞒丁克意愿、虚构生育承诺等方式骗取财物。但实践中,这种主观意图的举证难度较大,单纯的隐瞒行为并不必然等同于“诈骗”中的“虚构事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男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兆先生与李女士婚后长期分居、未实际共同生活,15万彩礼大概率给男方家庭造成了经济压力,因此法院支持彩礼部分返还的可能性较大 。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典型案例释放打击“婚骗”的信号,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多次闪婚闪离、收取高额彩礼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将依法支持彩礼返还请求,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的基础是坦诚与尊重,丁克与否本是个人选择,但刻意隐瞒核心诉求、将彩礼作为牟利工具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这起纠纷也给公众提了醒:婚前务必充分沟通生育观念、生活方式等核心议题,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重大误解引发矛盾。若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依赖道德谴责。 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