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犯罪,本来应该进去接受惩罚,可她却屡屡获批监外执行,只因她先后四次怀

芹姐说法 2026-01-07 01:52:45

重庆,一女子犯罪,本来应该进去接受惩罚,可她却屡屡获批监外执行,只因她先后四次怀孕,每次怀孕的时机又恰到好处。 李某出生于1990年,今年36岁,2019年12月,她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判决书生效之后,李某本应到监狱服刑,然而,李某却以自己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过调查,2020年12月10日,李某的请求得到了批准。 2020年,李某的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该是生下了宝宝),按理来说她应该回监狱了,但谁也没想到,接下来的四年时间内,她先后“卡点”怀孕四次。 2021年12月,李某被收监,随后她再度怀孕,2022年,她再次被裁定监外执行,2024年初,她被收监,6月居然又怀孕了,2025年7月,她又被收监,仅仅一个月后,8月20日,李某又以自己怀孕为理由,申请监外执行。 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请,难道就没有猫腻么?吊轨的地方恰恰就在这里,李某接受检查的时候, 确实处于怀孕的状态。 也就是说,一切至少表面上看起来是合理合规的。 2025年11月,李某所在的管理机构公布了一则公示,里面详细刊登了她怀孕的情况,表示公示期过去之后,她就会被批准监外执行。 正是这一则公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如果每一个人犯罪都以怀孕为理由逃避制裁,那什么样的犯人才会被收监?这不就乱套了吗? 而且,李某每次怀孕都在她自己被收监之后不久,这里面真的没有什么问题么? 引发舆情之后,调查员给相关部门打电话询问情况,对方的回应也是很魔幻:公示期已经过去了,其他的我们也无可奉告。 难道,李某真的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逃脱制裁吗?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26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该规定其实是对孕妇和孩子的一种特殊保护,无论母亲犯了什么错误,她的孩子总是无辜的。 监狱里面的条件肯定无法和外面相提并论,因此,准许母亲到外面养育孩子,过了哺乳期之后再行收监,既震慑了罪犯,也守护了人道。 但是在实践中,就是有像李某这样的人,妄图通过持续的怀孕缩短服刑时间,客观上造成了一个难题。 有人认为,为了惩罚李某这样的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应该对制度进行完善,采取收罚金的形式施加压力,让犯罪的人不敢铤而走险。 还有一种方法,如果确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怀孕”,可将她的刑期封存(暂停记录),也就是说,假如李某要服刑四年零八个月才能刑满释放,她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并不计算在内,一旦情况消失,刑期还是要从她入监的时候开始算。 其实,李某的行为并非个例,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有犯人专门搞代孕,或是将孩子生下之后立即送给别人,自己想办法再生一个,利用孕期逃避刑期。 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如何进行处罚,也就不是她一个人的事了。 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学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和责任,妄图通过“钻空子”耍“小聪明” ,或许可以得益于一时,终究不得长久。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李某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恶意怀孕,她的孩子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这也就是说,李某在犯罪之后,处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状态,其子女的监护人,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应程序进行变更。 信息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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