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65岁女子听说90岁养父离世,从沈阳匆匆赶回家后发现,养父离世前9个月

小栗子看法 2026-01-02 00:46:42

辽宁锦州,65岁女子听说90岁养父离世,从沈阳匆匆赶回家后发现,养父离世前9个月已与小他38岁保姆领证结婚,房产过户到保姆儿子名下,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也被保姆儿子领走。女子查到养父与保姆的结婚登和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日期为同一日,她报警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婚姻无效。结果虽失望,结局却亮了! 赵永秋在8岁时,就过继给了不能生育的姨母和姨夫赵德忠做养女,与他们共同生活。 长大成家后的赵永秋,为了方便照顾养父养女,特意搬到他们同一小区居住,楼层也紧挨着。 2020年8月,赵永秋的弟弟岳父推荐了一位叫郑秀英的保姆,来照顾独居的养父母。 请了保姆后,就由保姆进行照顾,赵永秋就轻松了很多,把重心移回自己的家庭,每逢年过节或养父母生病也都会去探望。 谁也没料到,保姆的到来会埋下日后的巨大隐患。 2021年3月,赵永秋的养母去世,那时她已搬去沈阳生活,养父仍由保姆郑秀英照顾。 直到90岁的赵德忠老人离世两天后,她从沈阳匆匆赶回锦州的老家。才知养父不仅在离世前9个月,和比他小38岁的保姆郑秀英领了结婚证。 名下的房产也早就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就连老人去世后发放的3.9万多元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也被对方悄悄领走了。 经调查养女去世仅两个多月,郑秀英就带着养父去了锦州市公证处,办了一份“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的公证书,竟签的是保姆的儿子郑某。 这份公证书刚到手没多久,养父名下的房子就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了郑某。 更让赵永秋觉得蹊跷的是,她后来查到,养父和郑秀英的结婚登记表,与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日期竟然是同一天,2021年9月28日。 养母尸骨未寒,养父就和保姆领了证,这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猫腻?赵永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她怀疑,年迈体弱、生活基本无法自理的养父,是被保姆操控了。 为了讨回公道,2023年9月,赵永秋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进而确认养父和保姆的婚姻无效。 她在诉状里说,养父当时健康状况极差,连握笔签字都费劲,很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既没有儿女陪同,也没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对老人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而且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就草草办了手续,这审查程序明显存在漏洞。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民政局审查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又经过本人签署声明等一系列程序,才办理的结婚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赵永秋主张养父是被操控、非自愿结婚,却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养父当时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在1992年《收养法》施行前,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就算没办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 赵永秋和养父的事实收养关系,法院也确认了赵永秋的养女身份。 一审判决后,赵永秋和保姆郑秀英都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赵永秋坚持要求改判婚姻无效,而郑秀英则一口咬定,赵永秋和赵德忠的养女关系是认定错误,说她就没从来没看过赵德忠,根本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遗产分配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二审法院判定:郑秀英与赵德忠婚姻有效,维持一审原判。 赵永秋按份继承案涉房屋的5/8份额,保姆方继承3/8份额;因赵永秋所占份额更多,房子归她所有。 她需按房屋价值15万元,支付给保姆方相应的房屋分割款,保姆的儿子则要协助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对于保姆方提出的赵永秋未尽赡养义务,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的说法,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判决书下来后,保姆方和代理律师足足一个月没点击电子链接签收,法院随后走了线下邮寄流程,结果对方直接拒收,邮件被退回。 按照法律规定,邮件退回后即视为已签收,如今这份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面对记者,保姆郑秀英则有自己的说法,她坚持认为赵永秋和赵德忠的养女关系没有档案记录,老人还办过“无子女证”,所以才会上诉。 对于骗婚的指责,她也矢口否认,强调婚姻自由,不限年龄差,说结婚是老人主动提的。 老人因为年纪大了无儿无女,想找个人防老,接连提了两次,她才尊重老人的意见领了证。 您觉得老人遗产该给谁?

0 阅读:66
小栗子看法

小栗子看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