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名保姆在雇主家照顾老人,工资5000元。期间雇主对保姆的护理工作有所挑

芹姐说法 2025-12-31 12:54:11

内蒙古,一名保姆在雇主家照顾老人,工资5000元。期间雇主对保姆的护理工作有所挑剔,保姆也自称,雇主经常给她吃剩饭剩菜,对此她情绪很大跟雇主发生了争吵。吵架期间,保姆说不想影响老人休息,就独自来到阳台,准备取老人家的尿布,这时雇主又追出来吵架,二人争吵期间,保姆从6楼爬阳台坠落受伤。 潇湘晨报·晨视频12月29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受伤住院之后,保姆给雇主给上诉了,准备索赔13.7万元的经济赔偿,其他还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待鉴定。而相关部门则给出判定:雇主无责。 48岁的保姆张某,在雇主杨某家照顾老人。杨某给张某开出5000元的工资,如果表现好,杨某还会多给些工资给到张某。 事无巨细,做家政这一行,难免会有做的不到位的。比如说照顾老人,可能亲生子女都没法尽善尽美,所以杨某对于张阿姨的工作,据说多有挑剔。 杨某有的时候就会挑刺,张阿姨某些地方没有处理好,没有做的很完善,要么就是据说,还会给张阿姨吃剩菜剩饭。 因为长期面对这样的矛盾,张阿姨内心难免就积压了不少情绪,她很不开心,这一天,正好一件小事的契机,当时双方就情绪爆发、展开争吵。 事发当天,杨某的父亲,不让张阿姨坐在自己的床上。听到这话,张阿姨感觉这家人怎么对自己这么不尊重啊,于是就跟老爷子产生争执。 在客厅休息的雇主杨某,看到阿姨跟老人吵架,于是就走了进来,二话不说,也跟张阿姨开始吵架。 两个人本来在内屋发生争执,吵着吵着,张阿姨说:“我不想影响到老人家休息,我要去阳台取尿布了。” 当时,张阿姨就往阳台方向走,但是雇主杨某仍然是紧跟其后,俩人就从屋内、吵到了阳台的地方。而张阿姨看到雇主一直紧跟在后面,居然也来到阳台,心里就开始有些恐慌。 就在这个时候,张阿姨情绪非常上头,就把一只腿从阳台的护栏上方跨越,然后就从雇主家的6楼掉了下去,当时张阿姨摔伤了。 看到从楼上掉下去,杨某非常紧张,立刻就拨打了120,并且拨打了110.很快,救护车就赶到了,先把张阿姨给抬上了汽车,立刻展开了救治。 在就医期间,雇主杨某也一直在医院关注张阿姨的情况,并且给她垫付了10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是事发之后,张阿姨将杨某给上诉了,说是对方推自己下去的。 张阿姨表示,杨某的家的阳台,1.29米,自己身高1.58米,这个阳台给自己增加了失衡坠楼的风险。雇主杨某则称,虽然阳台这么高,但是一个正常人不可能翻下去,除非她是自己跳下去。并且否认“她并没有推拥行为。” 当时张阿姨提出的上诉诉求是:赔偿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13.7万元,其他后续的治疗费,之后再确定,也要对方做出补偿。 相关部门进入审理,发现“杨某殴打、推其掉下阳台”这些阐述,并没有实际依据,这些不予以支持。另外,作为成年人,需要对自己安全负责,自行翻越阳台并非完成雇主交代的任务,也不予支持。 最后综合审理判定,这起意外事故,雇主杨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事故之后杨某垫付的10万元,可以作为人道主义补偿,无需再另行支付其他赔偿。张某准备再次提起上诉,但是都被驳回。 本案释法:住家看护老人的阿姨,在跟雇主产生争执时,自己从阳台上坠落,后期雇主积极支付医疗费,对于本事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民典法》规定,因果关系缺失,二人争吵时跟后续的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跨越阳台是行为人个人举动,属于个人过失。另外,雇主家阳台安全设施完备且无损坏,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本案所判,阳台不存在缺失,不是个人跨越不会翻下去,另外,即便雇主无责,她还是垫付了10万元的医疗费,因为是自愿补偿,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性质,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人在产生过激情绪时,还是要冷静处理,不要去做危险的行为,否则极易影响自身安全,甚至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一起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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