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老两口有3个女儿,让二女儿招了上门女婿,把生意都交给二女儿、女婿,还帮

福康说案例 2025-12-30 13:50:48

江苏镇江,老两口有3个女儿,让二女儿招了上门女婿,把生意都交给二女儿、女婿,还帮着带娃,没想到,老两口80多岁时,身患多种疾病,除了每月200元养老金,没有别的收入,于是,老两口把出嫁的大女儿、小女儿,还有二女儿叫一起商量养老事宜,却没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老两口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女儿一起出赡养费,法院判决有亮点。 王老先生夫妻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因为养老问题陷入了困境,每月200块钱的养老金根本不够花,他们打算和三个女儿好好商量一下赡养费的事,却不曾想没谈妥…… 原来,王先生夫妻俩生了三个女儿,经营着自己的生意,一家五口生活过得不错,后来,大女儿和小女儿都早早的出嫁了,各自有了自己的小家庭。 老两口一想如果女儿都出嫁了,身边没个人照料,晚年生活未免孤独寂寥,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在二女儿身上,让她招了上门女婿和自己一起生活。 其实,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老人,在只有女儿的情况下,选一个女儿招个上门女婿一起生活,图的也是身边有家人,晚年有个照应。 王先生夫妻俩也是这样,自从和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后,老两口把自己的生意也交给了二女儿小夫妻经营,让他们安居乐业。 老两口呢,则一心一意帮着二女儿照顾孩子,想着帮他们减轻一下负担。 生活就这样过着,一转眼,王先生老夫妻都快80多岁了,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了。 尤其是王先生的身体越来越差,他不仅有脑梗、脑萎缩,还有糖尿病,看病吃药不少花钱,而且还得长期用药,这让二老的生活捉襟见肘了。 面对生活的窘迫,老两口实在是没招儿了,就把三个女儿叫到一起商量赡养费的问题。 没想到,一商量这事,矛盾就来了。 二女儿理直气壮的说,两个老人的赡养费得三姐妹一起平摊,毕竟,是父母养大了她们。 大女儿、小女儿心里却有怨言,都说,我们两个早就出嫁了,而且,当初老两口指望二女儿了,把财产都给了老二,自己一分钱没有分到,所以,不同意出赡养费。 最终,老两口和三个女儿商量赡养费的事,也没谈妥。 王先生老夫妻很无奈,便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女儿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这件事的矛盾点在于,老两口将生意、财产都交给了二女儿夫妻,甚至帮他们照顾孩子,可以说付出的非常多。 而大女儿、小女儿因为早早出嫁,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而且生活上也没有像二女儿那样得到扶助。 老两口这一碗水没端平,矛盾就产生了。 二女儿觉得应该三个姐妹共同承担赡养费,而大女儿、小女儿觉得没得到父母财产,她们就不该出赡养费。 有人说,按风俗来讲,老二是招的上门女婿,且家产也全部都由老二接管,那生老病死,也都是要老二负责的。 也有人说,不管什么身份,凡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出嫁的女儿也不能一点都不管父母的事,毕竟养育了你小,有就多拿点没可以少拿点。留在家的那个兄弟姐妹要是过分了,父母百年后可以不来往了,毕竟父母恩还完了。 其实,儿女对父母有意见,甚至不孝顺,子女之间产生了各种矛盾,许多都是因为父母对子女不能一碗水端平造成的,作为父母来讲,对儿女不能偏心,要一碗水端平,这样才合情合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从法律方面来说,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子女是女儿且已经出嫁,或者没有分得父母的财产就被免除。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回到本案中,大女儿和三女儿虽然出嫁,也未分得家中财产,但这不能成为她们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法院认为,老两口把子女养大,在二老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且王老先生需要长期用药的情况下,子女就应该承担起赡养的责任,这是基于亲情和法律规定的双重要求。 所以,两个出嫁女儿以未分得财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法院结合王先生老夫妻家的现实情况,也对子女的赡养责任作出划分。 毕竟,二女儿一直和二老一起生活,还获得了二老的生意,以及生活上也得到了二老的诸多照料,她得到的多,在赡养老人时也应该承担多一些。 最终,法院判决:二女儿每个月支付父母500元生活费; 大女儿、小女儿每月各支付父母150元生活费。 此外,王先生老夫妻以后的医疗费,可凭票据,二女儿承担50%;大女儿、小女儿各自承担25%。 对于这件事有人说,于情理应该是二女儿承担养老责任,但法理是不允许的,所以法官在平衡法与理的基础上,平衡后做出的判决,个人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也有人说,人心不足蛇吞象,实际上,父母把子女养大到能独立生活,就已经是天大的恩情了。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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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阿斌哥

阿斌哥

5
2025-12-31 02:38

把父母的财产花光,再来谈平均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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