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是生产部的一名员工,她看不惯经理,经常和经理对着干;经理也看她不顺眼,

胡萝卜说法 2025-12-28 12:57:11

武汉,女子是生产部的一名员工,她看不惯经理,经常和经理对着干;经理也看她不顺眼,总想找她的岔子,把她开除。最后实在找不到过错,经理就直接将监控对着她的脸拍,但还是没有抓到女子上班期间的过错。最终,经理干脆做假证,把视频中女子午休时睡觉的画面截屏下来,再找了两名员工做假证,以此为由将她开除了。女子对此不服,她认为自己和经理的矛盾虽源于工作,但自己始终兢兢业业上班,不应遭受这样的对待,于是起诉公司,要求赔偿11.8万。 小刘是一个小职员,入岗的时候面试的是生产车间的员工。在2021年入职时,她觉得这份工作非常好,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相处得都非常和睦,每天都是高高兴兴上班,高高兴兴下班。 可是到了2023年,来了一位毛经理,老是和小刘不对付,两人总是谈不到一块。毛经理认为,小刘不服从安排;而小刘则认为,毛经理啥都不懂,净瞎指挥。 就这样,双方产生了隔阂。毛经理对小刘没有办法,就想找她的岔子,干脆把她开除。 可小刘一直兢兢业业,没什么毛病,就是心直口快,看到不满的事就直接说,这让毛经理颇为不满,铁了心要将她赶走。 最后,他想到了一个办法:人不可能不出错,只是没抓到而已。他把监控调到能够拍到小刘正面的位置,相当于“怼脸拍”,就等着小刘出错,一旦出错,便借此把她开除。 小刘自知被毛经理针对,但她也是个不服气的人:你要找我的茬,我偏不给你找到。她每时每刻都认认真真地工作,硬是没让毛经理抓到岔子。 毛经理苦恼不已,最后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干脆把小刘在午休时间睡觉的视频截屏下来,当做证据要求辞退她。 小刘对自己的行为怎么会不清楚?一看这个证据就不符合实际,自己是在12:15至13点的午餐午休时间,趴在桌子上睡一会儿,这有什么问题? 毛经理也知道,单靠这个视频不能够扳倒小刘,因此又找到小刘的两名同事,让他们作证,证明这个视频里的行为是小刘在上班期间发生的。 这两名同事也受到了威胁,不帮忙的话,自己的结果肯定也会和小刘一样,所以只能硬着头皮做了伪证。 最后,公司以小刘上班期间睡觉为由,开除了她。小刘也不是一个任人宰割的人,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她绝对不会背负这样的屈辱,于是直接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11.8万。 法院查看视频后发现,虽然视频里确实是小刘趴在桌子上打瞌睡的画面,但视频没有背景时间,对方有意把背景时间截掉,就是想以假乱真。 在法院工作人员严肃表明作伪证会负法律责任后,那两名同事唯唯诺诺地承认,视频拍的是小刘午休时的画面。 事情真相大白,小刘无辜受冤、无故被辞退,最终获赔11.8万。 毛经理的做法也受到了大家的嗤之以鼻,哪能以权威压人?如果小刘确实工作做得不好,对她进行处罚也无可厚非,但通过做假证来针对员工,足以说明他作为领导胸襟太过狭隘,给员工穿小鞋的行为,更是有损企业形象。 最后,那两位同事的行为也值得批评,为了自保而颠倒是非、故意作假,肯定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1、公司以“截取午休监控画面+员工伪证”认定小刘“睡岗”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刻意截取的午休画面,且员工证言为伪证,无法证明小刘存在“上班期间睡岗”的违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毛经理指使员工截取监控、同事作伪证的行为,分别构成对小刘个人信息的侵权和对司法秩序的干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毛经理针对性“怼脸拍”并截取小刘监控画面,属于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两名同事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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