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辅警,在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了六年,单位始终没有为他缴纳保险。他一直找领导沟通此事,却始终没有结果。后来,交通管理大队的签约主体变更为公安局,他再次找领导协商社保问题,等来的却是解雇通知,理由是他身上有纹身。但这纹身他入职时就有,当时单位完全没有提出异议,怎么到现在反而以这个理由辞退自己呢?他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公安局补缴六年的社保,并支付6万元的赔偿金,可他的全部诉求最终都被驳回。 刘某当了六年辅警,最后却拿着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站在吉林的寒风里,指尖冻得发僵。 六年前,刘某入职交通管理大队当辅警。入职那天,他撸起袖子填表,左臂上那道十八岁时留下的纹身露了出来,大队长扫了一眼没说话,挥挥手让他去领制服。 从那天起,刘某就扎进了琐碎又忙碌的工作里,每天顶着晨霜上岗,踩着夜色下班,疏导早高峰的车流,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帮迷路的老人找家,寒冬腊月凌晨蹲守偷电瓶的毛贼,冻得脊梁骨发麻也没半句怨言。 只是有件事,成了他心里的疙瘩——单位从没提过给员工缴五险一金。他鼓起勇气找领导反映,对方拍着他的肩膀打哈哈:“小刘踏实,这事儿肯定给你解决,别急。” 这话他听了一遍又一遍,从春天听到冬天,从年头听到年尾,一盼就是五年多。 2024年,签约主体突然换成了公安局。刘某心里一阵窃喜,觉得这下社保的事总算有盼头了。 他特意买了包好烟,揣在兜里想找新领导搭话,可话到嘴边,却被一句“先把手头活干好”堵了回去。他心里嘀咕,是不是自己太心急了?再等等吧,总会有结果的。 他没等到社保的消息,等来的却是解雇通知。2025年6月的一个午后,阳光格外刺眼,领导把一纸通知拍在他桌上,语气冷得像冰:“你被解雇了,有纹身,违反规定。” 刘某瞬间懵了,血液直往头顶冲。他猛地撸起袖子,指着那道早就褪色的纹身:“我入职时就有!六年了,你们从没说过不行!”领导瞥了眼纹身,冷笑一声:“现在规定变了。” 这话像根针,狠狠扎进刘某的心里。他越想越委屈,六年的兢兢业业,怎么就成了一场空? 他不甘心,回家翻出厚厚一沓考勤表、执勤记录,还有每次找领导谈社保的聊天记录,指尖划过那些密密麻麻的字迹,心里憋着一股劲:我没做错,凭什么认栽? 他找了律师,提出三项诉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五险一金、支付近六万元的经济补偿。 开庭前一晚,刘某对着天花板翻来覆去,心里既有期待,又有点发慌。他总觉得,自己占着理,法院一定会给他一个公道。 可庭审那天,被告席上公安局律师的两句话,像两把重锤,把他的期待砸得粉碎。 “第一,他的劳动关系原属交通管理大队,与我局无关,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二,劳动关系终止已超一年,仲裁时效已过。” 刘某张了张嘴,想反驳,想把那些聊天记录摔在桌上,想喊出自己六年的辛苦和委屈,可法官敲响法槌的声音,堵得他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一、签约主体变更后,刘某要求公安局补缴六年社保为何被驳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事件,交通管理大队与公安局是独立主体,无证据证明公安局承接了原单位的社保补缴义务。 另外,劳动关系终止超一年才起诉,且无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民事诉讼路径受时效约束。 二、单位以入职时就存在的纹身为由解雇刘某,该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且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事件,入职时单位未对纹身提异议,视为默认符合岗位要求;且单位无法证明“禁止纹身”的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但因主体不适格、超时效的程序问题,法院未审理该实体争议;若纠正程序问题,刘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素材来源于澎湃新闻,202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