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方面突然宣布了,将就“外国影响透明度登记”(俗称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启动集中调研,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事儿一出来,很多人感觉新鲜,其实在国际上早就不算什么“新花样”了。说白了,这类制度的核心就一句话:拿外国的钱,办外国的事,可以,但得亮明身份、说清来路。好比家里请客,客人带来朋友当然欢迎,但得让大家知道这位朋友是谁请来的,而不是混在自家人里说话。 看看国外的做法就明白了。美国在这方面是“祖师爷”,它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38年就出台了,当时是为了防范纳粹势力的渗透。法律要求挺严苛,代理人必须在10天内向司法部登记,详细披露委托人是谁、给多少钱、钱怎么花,连发表材料都得打上“外国代理人”的标签[citation]。这几年,这套工具用得越来越顺手,一些外国媒体和机构都被要求登记在册。 俄罗斯、澳大利亚、以色列这些国家,近些年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版本。俄罗斯2012年通过法律,要求接受海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登记为“外国代理人”,并且公开标注。澳大利亚的法律干脆就叫《外国影响透明机制法》。大家的目标都差不多:把水下的影响力摆到台面上,让阳光照进来。 那么,中国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启动调研呢?其实有迹可循。我们现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要管的是境外组织本身,对于那些接受外国资助、代表外国利益在境内活动的 “代理人” ,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随着国际交往越来越复杂,一些隐形的、通过资金影响观点和决策的行为,确实需要更清晰的规则来规范。 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的《对外关系法》第三十八条,已经为管理外国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研究“透明度登记”制度,正是在把这个法律原则,变成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规则。这不是关上门,而是要把门开得更大、更透明。 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这会影响谁?普通的留学、旅游、商业合作肯定没事。制度瞄准的,主要是那些受外国政府、政治实体或境外组织委托,在境内从事旨在影响公共政策、舆论或政治进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这可能涉及一些智库研究、政策游说、特定领域的宣传倡导等活动。 调研要解决的难点也在这儿:怎么精准定义“外国代理人”,避免误伤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文化合作?信息披露要详细到什么程度?不同性质的领域(比如纯学术研究和政治倡导)能不能区别对待?这些都需要在征求意见中仔细权衡。 说到底,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大国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正常一步。它的目的不是阻断交流,而是为健康的国际合作划出清晰的赛道、立起透明的围栏。规则明确了,守规矩的人才能走得更稳、更远。至于那些见不得光的“影子”和“猫腻”,阳光就是最好的消毒剂。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谈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