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初中生读课外书玩手机,被老师批评,他骑车回家,直奔27层,然后一跃而下,当场去世,家长悲痛欲绝,老师被开除,校长被免职,家长发现,楼道窗户下有四块砖,如果不是这四块砖垫脚,孩子也跳不下去,家长告到法院,向物业索赔90多万,法院判了! 小军是一名初一的学生,一家人租住在莲湖区某个小区。 2023年12月7日,晚上7:20分左右,夜幕已经降临,小军依旧没有回来。 小军家长有些着急,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个时间,孩子早该回到了家里。 家长赶紧联系到了老师,询问老师小军是否还在学校?是不是没写完作业?还是因为其他事耽搁了时间? 尽管家长还在猜测孩子的情况,可是老师的回答还是将他们拉回了现实。 老师说学校早放学了,他们以为小军早就回到了家里。 家长一听顿时急了,小军既不在学校也没回家里,他还能去哪?家长急急忙忙就到周围寻找起来。 他们询问小军的同学,询问他平时要好的朋友,可没人知道小军的去向,家长心急火燎,他们拨打了报警电话。 谁知这时,物业工作人员也在小区内四处巡查,他们突然发现,小军家单元门口右侧有个人躺在地面。 物业走到跟前,这一看大吃一惊,竟然是小军的尸体,已经冷冰冰的没了动静。 物业赶忙通知了家长,家长到了现场,顿时呆住,随后他们嚎啕大哭,小军才上初中一年级,他还是个孩子,他能有啥想不开的? 警方立刻调取了监控,监控里显示,小军放学后推着自行车进到了电梯里。 电梯在27层停了下来,之后小军走了出去,他走到27层的楼道窗户,攀爬上去,他一跃而下,当场去世。 警方展开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是又非常的奇怪,这么小的孩子能有啥心事,何至于想不开选择了跳楼? 之后经过询问,家长告诉警方,出事的当天,小军在学校被老师批评了。 被批评的原因,是小军在学校看课外书,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对他进行了训斥。 至于老师对小军到底是怎么批评的,说的话是不是难听,是不是伤害到他的自尊,不得而知。 老师大概没有想到,小军被批评之后,心里十分的难过,好不容易等到了放学,他立刻骑上自行车就往家赶去。 等他进入到了电梯,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因此他一口气坐到了27楼。 也许他还有过犹豫,也许他的委屈已经积攒了很久,也许老师批评时说的啥都已经不重要了。 总而言之,能做的如此的决绝,小军也是下了狠心,生命如此的珍贵,他小小的年纪就能如此轻易的放弃。 他是否想到了父母的不易,是否会想到父母会因此痛断肝肠,泪流如雨? 可是没有也许,他决绝的跳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许他早就有了这样的想法。 因为小军的事情,那位训斥他的老师被学校开除,校长也被免职了,学校给家长进行了赔偿,但是具体金额,家长没有说明。 按理来说,学校已经赔了,可是家长没了孩子,怎么想怎么难过,他们不知道孩子当时到底是咋想的。 家长思来想去,这事不能就这么完了,他们在小军跳楼的楼道里久久徘徊,试图了解小军的心情。 突然之间,家长发现,那个窗口下面搁置着四块砖头,家长脑海里突然闪现出来一幕。 这一幕十分的可怕,孩子一定是踩住砖头作为垫脚,这才会慢慢的爬上了窗户。 这也就表面,如果没有这四块砖头,就没有垫脚的地方,那么孩子就爬不上去,至少会有所犹豫。 也许孩子就会在这爬不上去的片刻,就能有所缓冲,也许会放弃轻生的念头。 这一切都是因为物业疏于管理,不能及时清理楼道里的砖头,也就因此给孩子提供了垫脚的工具。 家长又朝四周看看,楼道里没有监控,也没有张贴警示标语,这样一来,物业就不能及时发现危险,也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 家长越想越气,认为这是物业不作为引起的事故,家长告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90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军因为看课外书玩手机,在学校时受到了老师的批评训斥,他独自回家,但是坐电梯时,并没有回到租住的5楼家里,而是直接来到了27楼。 事发时小军已经年满12周岁,对跳楼带来的后果已经具备基本的认知和辨别的能力。 窗户下面的砖块并不能导致他跳楼自杀,小军从27层跳下,是他自己的主观意志导致。 与物业公司是否清理楼道内的砖块,以及张贴警示标语,或者设置监控等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通过审查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住宅设计规范》等依据,认定物业公司未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索赔请求。 可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 生命如此短暂,小军12岁的年纪,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孩子生前那一刻到底在想什么?不得而知。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