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61岁老人坐在自家门口,邻居走来,两人提起半个月前因未拴狗引发的旧怨

洋仔说法 2025-12-15 23:34:41

江西宜春,一61岁老人坐在自家门口,邻居走来,两人提起半个月前因未拴狗引发的旧怨。没说上十秒钟,邻居突然朝老人面部猛击一拳,老人应声倒地,后脑磕在地上,一动不动。监控画面里,老人在地上躺了几分钟。邻居离开后又折返,和另一位大妈一起查看,并拨打了电话。送医后,诊断结果是“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当晚医院甚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家人经历了一场惊魂。所幸几天后,老人病情稳定,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打人者已被警方控制。   2025年12月12日下午五点左右,一处农房外,61岁的李老汉(化名)像往常一样,坐在自家门口的小板凳上,享受着一天劳作后的片刻清闲。   这时,邻居王某(化名)走了过来,两人是多年的邻居,房前屋后,鸡犬之声相闻。   根据事后李老汉儿子李先生对媒体的描述,两家之前因为李家饲养的狗未拴绳的问题,产生过矛盾。   就在大约半个月前,双方还为此闹到了当地派出所,经过民警调解,事情表面上算是平息了。然而,矛盾的种子或许并未真正消除。   监控录像记录下了接下来的几十秒,只见王某走到李老汉近前,两人站着交谈起来。   言语往来,不过寥寥数语,时间短促,突然之间,毫无预兆地,王某挥起拳头,猛地击向李老汉。   李老汉猝不及防,重重地摔倒在地,发出一声闷响。   王某随后转身,径直离开了现场,留下李老汉一人倒在冰冷的地上。   整整三分钟,李老汉躺在原地,一动不动。这三分钟,对于后来赶到医院的家属而言,是惊心动魄的未知;对于倒地的李老汉,是意识模糊的痛苦;而对于动手的王某,或许是怒气宣泄后的短暂空白,又或许是逐渐涌上心头的恐慌。   三分钟后,王某和另一位老人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了电话。   此时,李老汉勉强支撑着坐了起来。   家人迅速将李老汉送往医院,当晚的检查结果显示,李老汉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医生接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和“病危通知书”。   幸运的是,经过医院的紧急救治,李老汉的病情在随后几天出现了转机,但仍需住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与此同时,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正在处理此事,打人者王某已被警方“管控”。   警方明确表示,事件的后续处理,需要等待李老汉的“伤情鉴定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老汉若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则打人者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监控视频清晰显示,王某实施了挥拳击打李老汉头面部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李老汉倒地并送医。   医院的诊断李老汉“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及曾下达的“病危通知书”,客观证明了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伤害后果,主观上至少存在伤害的“故意”,而非无意识的意外。   结合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为轻伤以上。   一旦李老汉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王某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案件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相应的刑罚。   2、即便李老汉损伤未达轻伤,打人者王某的行为也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即使仅为轻微伤,王某一拳将61岁老人打倒在地的行为,也已完全符合“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在适用具体处罚时,李老汉的年龄61岁符合上述第(二)项“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应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决定处罚。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具体本案,若最终伤情为轻微伤且双方能达成和解,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存在,但并非必然。   此外,王某除承担治安责任外,李老汉仍可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民事损失向王某提出索赔。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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