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年轻女子李某和6名亲友去某农庄露营,农庄一侧邻河,聚餐时大家买了啤酒,

梅姐说法 2025-12-14 14:50:58

青海海东,年轻女子李某和6名亲友去某农庄露营,农庄一侧邻河,聚餐时大家买了啤酒,李某饮酒后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被冲走,被发现时已经断了气,同行的6人约定给李某的家属赔45万,已经付了36万,之后李某的家属起诉农庄索赔46万多元,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李某是个年轻爱玩的女子,2025年8月15日,她约上6个亲友,打算去青海某农庄露营放松放松,这农庄位置不错,一侧挨着引胜河,风景也挺好。 一行人到了农庄,中午聚在一起吃饭,吃饭时,有人提议去旁边的店里买点啤酒助助兴,大家也都同意了。 李某也喝了些酒,饭后,大家兴致不减,决定一起去周边游玩。 李某跟着亲友们来到河边,她可能玩得太投入,又加上喝了酒,脑子有点晕乎乎的,一个没注意,脚下一滑,人就掉进了河里。 当时河水流的特别急,李某被冲走了,亲友们一下子慌了神,赶紧呼救,可河水太急,根本来不及救援。 接下来的两天,亲友们四处寻找李某,也报了警。 8月17日,在乐都区寿乐镇引胜河窑庄桥北侧的河道里,大家终于发现了李某,可此时她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好好的一次露营,却变成了悲剧。 事发后,同行的6个人心里也都很愧疚,觉得李某出事,自己也都有责任。 于是,6人坐在一起商量后,决定赔偿李某父母45万,表达自己的歉意,他们很快就付了36万,还承诺剩下的钱会尽快凑齐。 李某父母觉得,孩子没了,农庄也有责任,农庄挨着河,却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才导致李某出了事。 李某的父母,又一纸诉状,起诉了农庄,索赔46万多。 农庄确实有责任,毕竟是在农庄附近出的事,农庄应该对游客的安全负责,农庄挨着河,就应该考虑到游客可能会去河边玩,得做好防护措施。 但有人认为,同行的6个人已经赔了钱,李某的父母还起诉农庄,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毕竟同行的6个人,是出于自责进行的补偿,不是他们直接导致李某出的事,不过也有人反驳,农庄和同行6人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农庄有农庄的责任,该赔还得赔。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同行的6个人虽已赔偿,但他们的赔偿和农庄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同行6人的赔偿,是基于他们觉得自身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出于自责等因素进行的补偿。 而农庄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它挨着引胜河,却没有在河边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也没对游客充分提示引导,存在管理漏洞,对李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 所以,李某的父母起诉农庄,要求农庄承担相应责任是合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不能因为同行6人赔了钱,就免除农庄的责任。每个侵权主体都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农庄的过错,在于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它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在河边游玩时,面临更大的危险,最终出了事。 所以,李某的父母起诉农庄,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该根据农庄过错大小确定其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农庄作为经营场所,挨着引胜河,本应考虑到游客可能去河边游玩,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对游客进行充分提示引导。 但农庄只是设置了一些警示标志,在河边却没有明显警示标识,也没充分提示引导,存在管理漏洞,没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出事的后果有一定过错。 而李某作为成年人,饮酒后在河边游玩,没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 农庄虽然设置了一些警示标志,但在河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对游客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引导,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李某作为成年人,饮酒后在河边游玩,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农庄赔偿李某父母27870.34元。 出门游玩,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管是农庄等经营场所,还是游玩者,都要提高安全意识。 你觉得同行的6个人赔了钱后,李某的父母再起诉农庄合理吗? 要是你在农庄游玩,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你会怎么做? 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你又有什么看法呢? (主要信源:【女子露营饮酒后游玩坠河溺亡:同行好友赔偿45万 家属起诉涉事农庄索赔46万,判了 2025-12-14 11:38·红星新闻】)

0 阅读:42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