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四十月十四日,在江苏省海州府发生一件奇案。 当晚,在家睡觉的庄稼汉刘玉从梦中被姑母刘氏急促的呼唤声叫醒:“快起来,有贼”。刘玉当即起身,而顺手抄起那把白天干活用的铁锄,来到菜地里一看,里面确有人影晃动。刘玉大喝一声,对方却充耳不闻,于是手中铁锄已经抡了出去,一声闷响,此人当场身亡。等表弟顾朝钦提着油灯赶到,定睛一看,竟是同村的唐宗连。 刘玉的户籍在安东县,此番来海州是投奔姑母的。姑母刘氏守寡多年,独自拉扯着儿子顾朝钦过日子。母子二人种着几亩菜地,最近不知哪来的贼人,三天两头光顾菜地,青菜萝卜偷个精光。此时恰好侄子刘玉过来,刘氏就让他帮着照应看守。 死者唐宗连就是一个酒鬼,当日他酒醉,当日酒醉无意中闯入菜地,刘氏断定又是贼来了,就这样被刘玉一铁锄给打死了。 命案发生后,海州知州立刻开始办案,死者唐宗连额头处有明显铁器击打痕迹,当场毙命。凶手刘玉没有逃跑,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经过。刘氏和儿子的证词与刘玉完全吻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误杀案,但海州知州不敢轻易下结论。 因为这个案子有个关键问题引发争议,刘玉到底算不算“事主”?海州知州不敢专断,直接上报江苏巡抚衙门。 巡抚闵鹗元亲自审案,虽然《大清律例》有明确的法条,但往往需要援引过往类似案例来定罪量刑。闵鹗元经查档案发现,有三个相似案例,因过失杀人凶手最终判罚都是流放。 三个案件核心都是夜间误杀,都是在防范盗窃的情况下发生。死者都不是真正的贼,而是被误认的无辜之人,而凶手都是“事主”。说白了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依《大清律》规定:如果贼人在盗窃过程中被事主杀伤,事主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罪。这是基于“正当防卫”的原则——你偷我的东西,我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 问题是刘玉算不算“事主”?从严格意义上讲,刘玉不是。那块菜地是刘氏的,不是他的。他只是个外来的亲戚,如果死者真是贼,刘玉能不能享受“杀伤事主”的减免还不一定,如果不能,那他误杀无辜的罪责是不是应该更重。 闵鹗元翻遍了律例,没有找到明确的条文。这时候,就要靠法官的“情理法”判断了。闵鹗元几经考虑,认定刘玉是事主,因为刘玉系刘氏之胞侄,又因田菜被窃,留其在家相帮防守,所以算事主。 既然确定了刘玉的事主身份,那应该怎么判,依《大清律》过失杀判罚:完全无意失手杀人,杖八十,出钱埋葬并赔偿。 案子虽然不属于故意杀人,但是按“过失杀”判,似乎又太轻了——刘玉毕竟是主动挥锄打人,不是纯粹的意外。于是按判斗杀(互殴)罪减一等判罚,即: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个判罚得到刑部的认可。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