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六十岁的已婚大爷醉酒后与情人就分手事宜发生争执,情人决意结束,骑着共

洋仔说法 2025-12-09 21:33:48

上海,一六十岁的已婚大爷醉酒后与情 人就分手事宜发生争执,情 人决意结束,骑着共享单车要离开,大爷踉跄追了上去,试图拦住正要离开的情 人。不料,没跑多远,大爷重重摔倒在地,九天后,因心脏呼吸衰竭离世。大爷的妻女将其情 人告上法庭,索赔五十余万,认为情 人丢下醉酒大爷不顾,才酿成悲剧。情 人则坚称自己正常骑车回家,对此毫不知情。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3月某天,60岁的尹某与35岁的孟某,以及几位朋友在一家餐厅聚餐后,又转往KTV唱歌。   席间众人推杯换盏,气氛看似热闹,却暗藏波澜。   尹某与孟某之间,存在着一层不为外人所道的暧昧关系,尹某早已成家,有妻子女儿,而孟某对此心知肚明。   那天晚上,两人之间的某种平衡被打破了。   饭局和KTV期间,尹某饮了不少酒,晚上9点多,尹某和孟某一同搭乘出租车离开。   车辆行驶途中,两人在车上就“分手事宜”发生了争执,情绪都有些激动,但尹某尚能清晰表达下车意愿。   出租车停靠后,尹某和孟某下车,争执在街头继续。   孟某决意结束这段关系,而醉意朦胧的尹某试图挽留,这场拉扯在夜色中持续了约十几分钟,最终孟某走向路边,扫码解锁了一辆共享单车,准备离开。   孟某骑上单车后,尹某仍在后面呼喊挽留,但其并未加速离去,而是以正常速度骑行,期间还开着手机语音导航,无法听到任何异常声响,也不知道尹某在追赶过程中发生了什么。   很快,尹某因醉酒状态追逐,不慎摔倒,,有路人发现尹某倒地不起,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将尹某紧急送往附近医院,当晚10点,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过9天的抢救,尹某最终因“心脏呼吸衰竭”离世。   悲剧发生后,尹某的妻子和女儿将孟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2024年下半年,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尹某的妻女主张,孟某与尹某一同离开聚会场所,对醉酒状态下的尹某负有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   她们认为,孟某应当预见到一位60岁的醉酒男子在追赶过程中可能摔倒出事,却对这一可能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对尹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孟某在法庭上坚决否认这些指控,她承认当晚与尹某共同就餐,但强调尹某意识清楚,能与出租车司机正常沟通,且主动提出提前下车走路。   对于追赶过程,孟某表示自己只是正常骑行回家,未发现尹某摔倒,也未听到任何异常声响,而自己并非聚餐组织者,也未对尹某劝酒,对尹某的死亡没有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指出,首先,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普通共同就餐、娱乐者之间,仅因共同活动就互负强制性的安全护送义务。   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孟某是当晚活动的组织者、召集人,亦未能证明孟某对尹某实施了劝酒、灌酒等行为,在案证据反而显示尹某下车时意识尚可,能与人交流。   所以,孟某的先行行为并未在法律上创设出必须护送尹某回家的强制性义务。   其次,孟某在与尹某发生争执后,选择自行骑共享单车离开,该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属性。   尹某的妻女未能证明孟某“明知”尹某当时处于必须由人贴身照看的高度危险状态,也未能证明孟某“明知”其骑车离开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尹某摔倒死亡的后果,难以认定其存在“放任死亡发生”的间接故意。   最后,医院诊疗记录,尹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这表明,尹某的死亡很可能是其自身健康原因突发所致。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摔倒直接、必然地导致了心脏呼吸衰竭这一医学结果,“孟某骑车离开”与“尹某心源性死亡”之间的事实因果链条并不牢固。   即使退一步讲,孟某离开的行为与尹某的追赶、摔倒之间存在一定条件关系,但让一个仅是共同就餐、未有其他过错的同伴,为另一个成年人因自身健康问题在情绪激动下发生的意外猝死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尹某的妻女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应对孟某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尹某的妻女除能证明尹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外,无法证明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更何况,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的行为、情绪控制及身体状况应负首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尹某的妻女的索赔诉求。   不过,法院同时强调,虽然孟某在法律上无需赔偿,但其明知尹某有妻女,仍然维持男女关系,在道德上必须谴责。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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