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男子好心帮邻居阿姨换了四年现金,却被阿姨反咬一口,声称三年前少给了她1万!

胡萝卜说法 2025-12-03 10:22:07

周口,男子好心帮邻居阿姨换了四年现金,却被阿姨反咬一口,声称三年前少给了她1万!男子赶紧查看转账记录,发现阿姨分40次、每次500元,一共转给了自己2万。他虽记不清当时给现金的细节,但坚信绝对给够了!可阿姨根本不讲理,在店里大闹特闹,一口咬定少给1万,逼男子现在就给!男子又冤又怒,当场怼回去:“好心帮你换了四年现金,现在怎么就被你讹上了?要要钱就直接去法院起诉,别无凭无据在这闹!我是小店铺,经不起你折腾!” 郭先生是一个非常善良的人。你别看他是生意人,平时知道精打细算,但是对于老年人找他帮忙,他绝对是容不得半点迟疑,都会出手相助的。 有一位大姨就经常找郭先生换现金。大姨家的条件还非常不错,平时子女都是用转账的形式给她钱,可她觉得钱放在手机里就是一个数字,看得到,摸不着,不踏实。 但大姨又不喜欢到银行去折腾、排队,浪费时间;在机器上操作,自己又怕搞不明白,因此就总是找郭先生,把钱转给郭先生,让郭先生再把现金给她。 郭先生也非常乐意。他作为年轻人,还是喜欢把钱放在手机里,和老年人的观念不一样,这正好促成了双方的默契往来。 这一换就换了四年多,从来没有扯过皮,每次都是账目非常清晰。 可是最近大姨却找到了郭先生,很气愤地说道:“你当初少给了我1万,现在必须给我!” 郭先生很惊讶:“什么时候少给你1万了?”平时和和气气的大姨,现在怎么那么凶。 大姨才说:“当时我转给了你2万,你只给了我1万,那时候我没有注意,现在想起来了。” 可这硬是等到三年过去了才想起来,有点不符合逻辑。 但郭先生强压着怒火,赶紧拿过大姨的手机,给她查看了交易记录,显示大姨确实给郭先生转了40次,每次500元,一共是2万。 可这并不能说明郭先生没有给大姨2万现金。说实话,郭先生确实记不起当时给现金的细节,但他觉得,大姨向来精明,如果当时没有给够,她当场就会发现,怎么还会等到三年后才来追究? 可大姨就是一口咬定:“你只给了我1万,我给你转了2万,我都有记录,而你给我的钱却不能提供证据。” 郭先生更是头疼了。大姨虽然无理取闹,但她说的确实有几分“道理”——郭先生店里的监控最多保存几个月,三年前的监控早就没有了,他哪里去找证据证明自己给够了现金? 关键是,郭先生坚信自己绝对给够了,不能因为大姨随便攀咬,就平白无故给她1万,这可伤透了他这个好心人的一片心。 郭先生心里越想越气:自己虽然习惯在手机上存钱,但大姨完全可以拿着手机去银行直接兑换现金,为什么要劳神费力找自己换?自己好心帮了她四年,反而还落得个被讹诈的下场,想想就憋屈。 可大姨却在店里赖着不走,来了客人就跟人家讲郭先生的不是,声音越说越大,严重影响郭先生做生意。 郭先生再好的脾气也压抑不住了,怒怼大姨:“哪有你这样的人?我好心帮你,你反而讹我!你要是觉得有理,就去法院起诉我,到时候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给!” 后来郭先生报了警,并且明确表示,自己不可能给大姨钱,以后也不可能再帮大姨换现金了。他不想再趟这趟浑水,大姨要换现金,就让她自己去银行办理。 一、大姨声称郭先生三年前少给1万,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大姨主张“少给1万”需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无有效证据则法院驳回其诉求。 二、大姨在郭先生店内打闹,影响正常经营,可能会被依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姨在店内闹事扰营,郭先生可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三、若查明大姨明知郭先生已足额交付现金,仍捏造事实索要1万,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姨故意讹钱、以闹事要挟,1万达立案标准,涉嫌敲诈勒索需担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河南百姓315,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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