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湖南长沙,男子和朋友吃完宵夜后,觉得不够尽兴,又去KTV饮酒直到深夜

辨案析历 2025-12-02 16:59:04

想钱想疯了!湖南长沙,男子和朋友吃完宵夜后,觉得不够尽兴,又去KTV饮酒直到深夜。不料,男子回到酒店后,突然倒地吐血身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事后,男子家属把一起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要40万赔偿。朋友:男子回酒店时意识很清醒,完全看不出有问题,我没过错,凭什么赔偿?最后,法院的判决令人非常解气! 36岁的路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2岁的孩子,本应该一家人其乐融融,谁知,一次与同事的聚会,竟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2024年11月7日下午,路某在酒店开了间房,约同事霍某打麻将放松放松,谁知大家都挺忙的,没约到其他人,这事也就暂时作罢了。 到了第二天下班后,路某和霍某又碰面了。晚上10点左右,他们先在酒店附近吃了宵夜,之后兴致未减,又一起去了KTV唱歌。 在KTV里,路某为了助兴喝了两瓶啤酒,然后就走了出去,霍某以为他去上卫生间了。 但霍某三次从包间出来,却都看到路某坐在大堂休息,每次都上前问他是不是不舒服、需不需要去医院。 路某摆摆手说没事,霍某也就没多想。 唱完歌,两人一起回到酒店,在大堂坐了一会儿,路某自己站起来走进电梯,意识清醒,脚步挺稳,不需要人扶,想着他应该是累了。 两人回到363房间休息,谁能想到,仅仅几小时后,天就塌了。 凌晨3点多,路某突然倒在地上,口吐鲜血,失去了意识。 霍某瞬间吓傻,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虽然医护人员及时赶到,但不幸的是,人依然抢救无效去世。 凌晨5点03分,医院宣告路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好好个人,转脸就没了,这个噩耗,对路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让他们肝肠寸断。 路某家属认为,那晚他是和霍某在一起的,霍某脱不了干系,他必须负责。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霍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法庭上,路某家属表示,路某身体一直很好,从未有过心脑血管疾病,他们怀疑,是霍某强行劝酒,这才让他喝多出了事。 霍某对此非常委屈,这次聚会是路某发起的,酒店房间也是他订的,自己根本没有劝酒、灌酒或强迫他喝酒。 自己和路某是同事加朋友,以前也一起喝过酒,路某的酒量大概能有半斤白酒,但这次喝的并不多。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查明路某本人是这次娱乐活动的发起人,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霍某在KTV里存在强迫路某喝酒、劝酒或者灌酒的行为。 既然双方都认可路某平日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严重疾病,那就不存在霍某明知路某身体不好还硬要拉他喝酒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监控显示:在KTV大堂休息时,霍某曾三次从包房出来,问路某身体是否不适、需不需要去医院。 此外,发现路某出事后,霍某毫不犹豫,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且跟随到医院,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民法典》第1165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霍某作为同伴,从反复询问身体情况、提前结束娱乐活动到陪同入住来看,他已经尽到同饮者的合理注意与救助义务,不符合“过错侵害”的构成要件,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18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路某36岁且酒量可达半斤白酒,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身饮酒量及饮酒可能带来的身体风险应具备预判力。 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并非霍某行为导致,理应由自身承担相应风险。 后来两人回到酒店,监控还拍到路某行动自如,自己走到电梯、走进房间,全程没有摇晃、不需要搀扶的样子。 这说明当时路某头脑是清醒的,能控制自己行为。 依据《民法典》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核心源于路某自身突发的身体状况,即便饮酒可能有轻微影响,也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责任主体在于路某自身。 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路某的死亡和霍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霍某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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