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带7岁的儿子到游泳馆玩,一不留神,孩子溺水身亡,后经商定,游泳馆赔

茂彦学法 2025-12-02 08:53:14

广东广州,女子带7岁的儿子到游泳馆玩,一不留神,孩子溺水身亡,后经商定,游泳馆赔偿1305500元,谁料,孩子生父认为女子监管不利,才导致孩子溺水身亡,把她告上法庭,索要全部赔偿款,女子懵了:孩子出生到7岁,一直由我和我父母养育,生父从未出过一分抚养费,甚至连孩子病危,他都不曾看过一眼,他凭什么那么要求。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两审,得出同样的结果。    2015年,邓女士在东莞打工,认识开货车的罗某,两人熟悉一段时间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生活。 那时两个人都年轻,还想玩几年再结婚,谁料,不久后,邓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 即便这样,他们依然没有结婚的打算,邓女士也觉得,有没有那本证不重要,只要两个人相爱。 2016年9月份,邓女士生下他们的儿子小邓,之后她便把小邓带回老家由她的父母照顾,小邓的户口自然而然地落在了邓女士娘家。 对此,罗某并没有异议,对小邓也不管不顾,邓女士身体恢复后,继续回到东莞打工,跟罗某生活。 两人在此期间,因为各种矛盾曾分分合合,一直没有领证。 2021年年初,邓女士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她以为她再为罗某生一个孩子,他们之间的感情会更加稳固,所以,决定留下孩子。 2021年11月份,邓某生下一个女孩,这一次孩子由罗某抚养,孩子跟随父亲姓罗。 可即便女儿出生后,邓女士和罗某的感情也没有因二孩子的出生更加稳固,两人依然矛盾不断,分分合合。 2022年,罗某与邓女士正式分手,罗某离开东莞去顺德打工,从此两人很少见面,罗对儿子小邓更加不管不顾。 邓女士则继续在东莞打工,平时放假或者休息,她偶尔会从老家把儿子接过来小住,带他出去玩。 有过一次,罗某知道儿子来东莞,就过来看了一下,但是并没有给他买任何东西,也没有给一分钱,父子俩之间的感情很淡。 2024年8月份,小邓放暑假,邓女士专程回老家把孩子接到东莞玩。 没想到,这一次的短暂相聚竟让孩子送命。 2024年8月8号那天天气炎热,小邓闹着去游泳馆玩水,晚上下了班吃过晚饭后,邓女士满足了儿子的要求,带他前往游泳馆。 小邓正是活泼调皮的年纪,到了游泳馆后,他在水里开心得像个小鱼儿,邓女士根本看不住,她以为在游泳馆里应该不会有危险,所以,没有时时盯着小邓。 没想到,小邓在水里玩了一会就出事了,等邓女士发现的时候,小邓已经严重溺水,最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2024年8月14日,经过邓女士、罗某和游泳馆三方协商,游泳馆同意赔偿他们130万元。 邓女士觉得这个赔偿款少了,要求多赔一些,之后三方继续商讨,最终决定赔偿1305500元。 拿到赔偿款后,罗某觉得,儿子的死是因为邓女士没看好,是她害死了儿子,所以这个赔偿款应该少分或者一分都不用给她。 两人争执不下,罗某告上法庭,罗某说,如果邓女士不带儿子去游泳,或者带去游泳时候,看好孩子,他也不会出事,他认为邓女士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母亲,赔偿款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邓女士听完懵了,她没想到,罗某这么厚脸皮,从儿子出生到7岁,他不管不顾,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甚至儿子2021年生病住院,病危的时候,打电话给他,他都不曾来看过一眼,这几年也很少看望孩子,他做父亲的责任又在哪里? 反而是,邓女士和她父母对孩子倾注了所有的爱,孩子的离去她也很痛心。 罗某辩称,自己没管小邓,是因为他不随自己的姓氏。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不管跟谁姓,父母都应尽抚养责任。但罗某没管孩子,也没给抚养费,孩子病危更没探望、没付医疗费,还沉迷du博,对孩子没感情,所以法院认为他该少分孩子的死亡赔偿金。 而邓某带孩子游泳没看好是过失,不是故意的,不能因此少分赔偿金。 邓某作为主要抚养人,和孩子感情深,孩子离世对她的精神伤害更大;而罗某是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法院不支持罗某要求多分的主张。小邓的妹妹没和小邓一起生活,也不依赖小邓经济,所以分不到赔偿金。 小邓的丧葬费花了42777.9元,剩余1262272.1元。 最终,法院判罗某和邓某按2:8的比例分赔偿金,扣掉丧葬费后罗某能拿约25.25万元,邓某拿约101.02万元。 罗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邓作为罗某的非婚生子女,罗某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其自小邓出生至离世从未支付抚养费、未履行抚养责任,甚至孩子病危也未探望,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法定抚养义务。 判决其仅分得20%的赔偿金,符合该法条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 罗某对亲儿子不管不问、毫无父爱,却在孩子离世后盯着赔偿款不放,这副嘴脸真是既无情又贪婪! 对此,你们怎么看?

0 阅读:34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