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带90多岁的父亲去泡温泉,店员告诉她,你父亲年纪大了,得注意。女子保证,她会陪同父亲,不会有事的,谁料,温泉泡到一半,她父亲突然昏迷不醒,酒店赶紧打急救电话,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女子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安葬费等,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0%的责任,赔偿女子3.6万元。网友:凡死必讹,凡讹必得。 康女士的父亲1934年7月份出生,是一位90多岁的老人,不过他身体硬朗,脑子也灵活。 康女士一有空就带父亲出去走走、玩玩,她想趁父亲还能动,让父亲多享受生活,快乐地度过他的晚年时光。 2024年11月23日那天下午,康女士带着父亲来去到某温泉中心想泡温泉。 当父女俩来到酒店前台的时候,前台接待员看到康老年龄大了,就有些担忧地问康女士:“您父亲年纪大了,独自下水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你能时时陪在他身边吗?” 康女士很肯定地说:“没关系,我陪着我父亲,他的身体没问题,我能看好他,不会有什么事的” 服务员看看康女士,又 看看康老,康老也显得很自信,表明自己会注意,不会出任何闪失。 得到两人的肯定,接待员又简单吩咐了他们下水的一些注意事项后,才给康女士办理相关手续。 康女士付了120元后,带着父亲跟随服务员来到浴池。 康女士以为,这一次会让父亲有着不一样的体验,能舒舒服服地泡上温水澡。 没想到,父亲刚下水不久就出事了。一开始康女士以为父亲睡着了,但看他一动不动,叫也叫不醒,康女士瞬间慌了,她赶紧大喊救命。 酒店服务员听到喊声,赶紧冲过来帮忙,一起把康老扶上岸,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有服务员在医生没到时也简单给康老做了急救措施,但他依然不省人事。 不久后,120医生赶来对康老展开营救,但是康老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之后,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康老是正常死亡,不存在被别人杀害的情况,把他杀这个可能性排除了。 康女士悲痛欲绝,她的本意是让父亲多体验生活,感受生活中的美好,没想到却在这里丧命。 康女士觉得父亲好端端的,才泡了个澡,人就这么没了,肯定是温泉里哪出了问题,不是水温不适合就是哪里没做到位。 于是,康女士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父亲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 酒店一看法院发来的那传单,也是觉得很无语,康女士带他父亲来的时候,他们有询问、提醒过父女俩,而且浴池周边有安全提示,并强调年长者需要陪同,在康女士喊救命的时候,他们也是第一时间协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酒店认为,他们该做的都做了,何错之有,康女士简直就是乱来,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再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温泉中心挂了安全提示、要求高龄老人得有人陪,也配了急救设备,老人出事时工作人员也及时施救,从常规来看尽了些义务。 但关键是这温泉没拿到消防许可就营业,而且设施设备、建设规范这些也不符合行业标准,有安全隐患。 老人猝死和浴室的温度、通风、设施不规范这些外在因素有关,所以温泉中心得负一定责任。 不过老人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还去泡温泉,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温泉中心承担20%的赔偿,赔偿康女士3.6万元。 温泉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酒店这也太冤了吧!人家一开始就提醒老人年纪大,得有人陪着,还说了注意事项,浴池周边也有安全提示,该提醒的都做到位了。 老人出事时,店员立马冲过来帮忙,还及时打120、做急救,完全没耽误。 而且公安都认定老人是正常猝死,不是酒店直接导致的。 酒店虽然没消防许可、设施不达标有问题,但这和老人猝死没直接关系啊,最后还得赔3.6万,明明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结果还要担责,换谁都觉得委屈!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温泉洗浴中心属于法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事前警示、事中急救等常规措施,还涵盖确保经营活动合规、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等全面责任。 温泉中心虽履行了提醒陪同、及时急救等义务,但未取得消防许可即违法营业,且设施设备、建设规范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与老人猝死的外在因素存在关联,故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康女士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高龄仍泡温泉,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令温泉中心承担20%赔偿责任,完全符合该法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受害人有过错可减轻责任”的立法精神与适用规则。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