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到一家经常光顾的彩票店,买了一张刮刮乐,结果刮出10万大奖。不料,

韩胤案件 2025-11-27 21:00:34

浙江金华,男子到一家经常光顾的彩票店,买了一张刮刮乐,结果刮出10万大奖。不料,老板当场翻脸,说他没给钱就拿彩票,刮出来的奖不算数,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老板扣着彩票不给兑奖,男子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一句灵魂发问,成功破局!网友:见财起意! 一男子多年来一直不间断的购买彩票,虽然没中过大奖,但也小奖不断。 而且男子心态非常好,中个小奖就当发了个小财儿,不中就当做了贡献。 说不定万一中个大奖,那就算是意外之财。 事发那天,男子就像每天一样,到那家彩票店买刮刮乐。 他几乎每天都来这家买彩票,时间一长,和老板就成了熟人。 他走进彩票店和老板打了个招呼,就自行在放彩票的柜台拿了一张刮刮乐,随手就刮开了。 随着灰色的涂层被刮开,没成想,10万的一串长数字,清晰的显露出来。 男子又惊又喜,这是他多年来买彩票中的最大奖了。 短暂的冷静后,他再次确认奖金确实为10万元。 男子将彩票拿给老板去兑奖,谁知,老板拿过男子手中的刮刮乐就不撒手了。 老板说:你这张彩票还没付钱,不能算是你的! 男子一下懵了,他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老板翻脸竟比翻书都快? 随后老板又说:彩票是你自己从柜台拿的,你没经我同意私自取票,不符合卖票的流程。 所以,刮出奖来也白刮,不能算数。 老板拿着彩票不撒手,男子急了:你咋能这样呢?玩不起吗? 我在你这儿买了这么多年的彩票,每次不都是先刮奖后付钱吗? 你是看我刮出了大奖,就成了不符合流程了? 男子气的和老板理论起来。 实际上,在彩票店有个不成文的规则,老板默认顾客先刮奖后结账。 这一行规,是彩民和彩票店,双方共同遵守的潜规则。 没中奖就支付彩票钱,中奖的就扣除彩票款直接兑奖,老板从没说过啥。 也就是说,男子刚才的行为老板是默许的,而且不光是他这样,其他顾客大多这样。 虽然这样确实不符合流程,但一直以来大家都这样,老板并未阻止。 而且刮刮乐中奖的几率很小,像男子这样中了10万大奖的,更是少之又少。 老板开店以来可能都没碰到过几次。 这次老板看到顾客中了10万元的大奖,他犯了红眼病,就以顾客没付钱拒绝兑奖。 两人在店里吵了起来,男子气的不轻,嚷嚷着让店里的其他顾客评评理。 其实顾客都明白,大家几乎都是先刮奖后结账。 可老板这次见财起意翻脸不认人,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霸占男子10万元的奖金。 而得奖的男子肯定不干,双方争吵期间,彩票店门口围满了看热闹的人群。 人们议论纷纷,一些彩民为得奖男子抱不平,指责老板不讲武德,吃相难看。 有的说老板没见过世面,仅仅10万块钱,就彻底暴露了其贪婪的嘴脸。 像这样不讲诚信的彩票店,关门是迟早的事儿。 但一些围观群众则表示,买东西当然先给钱,没支付货款,货就应该归店方所有。 男子见老板不讲理,只好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后,老板恶人先告状,说男子每次来买彩票,都是自己伸手去柜台里拿。 意思是得奖男子的行为不规范。 民警在对此事经过详细的了解后,对老板说:经常这样拿,那是因为你的默许,你不同意为什么不阻止? 既然你同意了自行取票的行为,就已自动达成了购买意愿。 这与先支付后刮奖有着同等的权利。 中奖顾客的行为,为正常购买,谁刮奖归谁,老板反悔无用,必须正常兑奖。 也就是说,老板允许顾客拿走彩票刮奖时,彩票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顾客。 即使顾客没付钱,中奖后,老板只能要求顾客支付彩票钱,而无权直接剥夺全部奖金。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男子与彩票店长期形成“先刮奖后付钱”的交易习惯,虽未书面约定,但双方默认该流程。 根据交易习惯可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老板允许男子自行取票刮奖,即认可其购买行为,中奖后却以“未付钱”为由扣留奖金,违背交易习惯,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老板默许男子自行从柜台取票刮奖,属于“交付”行为,男子取得彩票所有权后中奖,奖金应归其所有。 即使未当场支付彩票款,老板仅可要求支付价款,无权扣留全部奖金。 买彩票先刮奖后付钱,是常见行业惯例,老板不能因中奖临时反悔,否则有违诚信。 只要彩票已交付给顾客,中奖权益即归顾客,与是否付款无关。 民警的灵魂发问直击要害:老板默许顾客自行取票,等同于承认交易规则,临时不认账无理无据。 交易中保留证据很重要,即便没有书面约定,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也能成为维权依据。 最终经确认,中奖男子为正常购买彩票,目前已成功兑奖。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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