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上海浦东新区一名六旬老太在散步时,擅自闯入他人承包的鱼塘,惨遭两条寄养

笔尖下说法 2025-11-24 11:38:25

凌晨四点,上海浦东新区一名六旬老太在散步时,擅自闯入他人承包的鱼塘,惨遭两条寄养在此的恶霸犬撕咬身亡。事后,老太家属向狗主人索赔53万元,鱼塘承包人已先行赔付20万元。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狗主人饲养禁养犬、鱼塘承包人看管失职均需担责,最终判决狗主人赔偿30万元。这起悲剧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有人同情老太的遭遇,有人认为家属索赔过高,也有人关注到禁养犬管理和私人场所安全的问题。本文将从事件详情、法律分析和网友争议三方面展开,带你了解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责任与社会思考。 一、悲剧始末:凌晨擅闯鱼塘,六旬老太命丧恶犬之口 事情发生在今年年初的一个凌晨四点多,天色还未完全亮,68岁的陈老太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她没有走寻常的马路,而是选择了一条靠近鱼塘的小路,可能是想抄近道,也可能是觉得鱼塘边空气好。 谁也没想到,这条看似平常的小路竟成了她的不归路。陈老太走到鱼塘边时,突然从鱼塘的简易棚里冲出来两条体型庞大的恶霸犬,对着她疯狂撕咬。据附近早起的村民说,当时听到了老太的惨叫声和狗的狂吠声,赶到时看到老太倒在地上,身上有多处伤口,鲜血淋漓,而两条恶霸犬还在一旁虎视眈眈。村民们赶紧将狗赶走,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陈老太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查,这两条恶霸犬的主人是申先生,他因为要出差,将狗寄养在老祁父子承包的鱼塘里。老祁父子平时在鱼塘边搭建了简易棚,既用于看管鱼塘,也兼营宠物寄养业务。而陈老太当天是擅自进入鱼塘区域的,鱼塘周围设有围栏和“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老太可能是没看到,也可能是没当回事,就直接走了进去。 老太的家属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认为申先生作为狗主人,饲养如此凶猛的禁养犬,且没有妥善看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老祁父子作为鱼塘承包人和宠物寄养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家属向申先生索赔53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老祁父子在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先行赔付了家属20万元。 二、法律解读:禁养犬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这起案件涉及到动物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等多个法律问题,我们来逐一分析。 1. 狗主人申先生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申先生饲养的是恶霸犬,而恶霸犬在我国属于禁养犬种。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狗是否有伤人前科,只要饲养了禁养犬,就应当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此外,申先生将狗寄养在鱼塘,虽然委托了老祁父子看管,但他作为狗主人,仍然是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狗的行为负责。因此,申先生对老太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鱼塘承包人老祁父子的责任 老祁父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和宠物寄养人,对鱼塘区域和寄养的宠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鱼塘周围设有围栏和警示牌,但这些措施可能不足以完全阻止他人进入。此外,老祁父子在寄养恶霸犬时,应当意识到这种狗的危险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看管措施,比如将狗关在牢固的笼子里,或者安排专人看管。但从案件情况来看,老祁父子可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狗挣脱看管,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因此,老祁父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陈老太的责任 陈老太擅自进入鱼塘区域,违反了鱼塘的管理规定,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鱼塘周围设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擅自进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她仍然选择进入,因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过,考虑到老太已经死亡,且她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法院在划分责任时可能会适当减轻申先生和老祁父子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最后,你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合理吗?对于禁养犬管理和私人场所安全问题,你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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