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男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转眼20多年过去了,男子已经儿孙满堂想到自己的母亲,便想去看看,结果却遭到了母亲再婚丈夫父子俩的拒绝。男子随后将母亲再婚丈夫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探视权,判决自己每个星期探望老母亲一次,每个月带老母亲回家与子孙团聚。男子母亲再婚丈夫父子俩均不同意,认为男子长期遗弃母亲,调解时拒绝接母亲回家赡养,现在又主张探视权,实际是为了觊觎母亲的遗产,并非出于情亲关怀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田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吴某随后改嫁。 彼时田某已经成年,在母亲吴某改嫁后便很少再与母亲吴某联系。 转眼29年过去了,已经53岁儿孙满堂的田某想到自己的母亲吴某,便先去看看自己的母亲吴某过得怎么样,结果好不容易寻到母亲吴某家里,却被母亲吴某再婚丈夫李某以及李某的儿子赶出家门。 随后,田某难以释怀,将李某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探视母亲吴某的权利,并判决自己每个星期探望母亲吴某一次,每个月带母亲吴某回家与子孙团聚。 面对田某的控诉,李某父子均表示不同意,表示2025年3月7日在镇综治办调解时,田某明确拒绝接吴某回家赡养。自己也多次要求田某履行赡养义务,但均被田某夫妻二人拒绝。田某长期遗弃吴某,现在又主张探视权,实际是为了觊觎吴某的遗产,并非出于情亲关怀。 随后法院又问了问吴某的意见,吴某表示儿子田某每周来家里看望自己可以,但不同意每月去儿子田某家团聚。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至为重要,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的自然权利,系自然人身份权的具体体现,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赡养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于成年子女的基本要求。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也是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一种表现,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探望,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年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 因此,成年子女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并要充分考虑父母的精神健康状况,认知水平、居住情况等,保证老年人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本案中,田某的母亲吴某现年七十多岁,思维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示同意并接受田某每周一次探望方式,予以尊重。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判决田某可在征得吴某同意的前提下,于每周日去探望吴某,李某父子二人不得妨碍探望。 一审判决后,李某父子二人不服,认为: 第一、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田某拒绝赡养、遗弃吴某等关键事实;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错误,无明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探视权; 第三、田某在其母亲吴某改嫁后很少看望吴某,在吴某生病住院时也从未照料过吴某,未支付过医药费和生活费,未尽到赡养义务。主张对其母亲吴某探视,也缺乏正当权利基础; 第四、自己父子二人系基于吴某的意愿,不愿田某进行探望,且吴某居住在自己的私有房屋,田某强行探望,会打扰吴某的安宁。一审法院判决田某具有探望权,判决自己父子二人不得阻挠,实质是认可了自己父子二人具有阻挠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吴某虽然改嫁,但并不影响其与田某之间的身份关系。田某基于其与吴某之间的亲权,在征得吴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具有探望吴某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和阻拦。 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征求了吴某的意见,吴某明确表示同意田某每周去探望她一次,故田某可以根据吴某的需求探望吴某。 而至于田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如何赡养系田某与吴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父子二人据此主张田某无权探视吴某并无法律依据。 最终驳回了李某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